“能源互联网”即将到来 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16-10-10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微信公众

  大约两三年前,中国能源行业掀起了一股争相阅读美国人写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热潮。作者在书中畅想道:在即将到来的时代,我们需要创建一个能源互联网+,让亿万人能够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室和工厂里生产可再生能源,多余能源可以与他人分享,就像我们当前在网络上分享信息一样。这么异想天开的事情让吃瓜群众惊掉了下巴,可这还真不是白日做梦,听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能源消费大国正在把这种“畅想”变成现实。机会是真的来了,因为在能源行业即将改变的时代背景下,新的规则、新的理念、新的模式和新的公司都有机会出现。那么在“互联网+”的浪潮下,由能源互联网所推动的能源革命究竟会带来哪些方面的深刻变革呢?我们要做好怎样的应对准备呢?

  今年8月份,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要求各省市组织示范项目申报,这标志着2015年国务院“互联网+”系列实施行动在能源领域正式落地,至此,“能源互联网”相关问题也将从理论研究角度转向投资建设实务操作层面。对于投资人而言,能源互联网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而是在交易、投资以及商业模式等全方面的革命。

  一、能源交易法律制度重构

  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使各使用主体之间可以自由上传和下载信息,实现信息的互动和实时平衡。互联网和能源交易的叠加,使得能源互联网的每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平等、自治的信息中心与能量、能源中心,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在瞬间实现转化,生产和消费的主体能够直接点与点对接,随时生产、并网、消费、转换,实现了效率最优化,这必将对现行能源交易法律制度产生根本性影响。

  以电力工业为例,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发输配售”高度一体化的“集中、垂直”“一张网”格局;虽历经多次改革,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经营模式仍属现行《电力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此种电网专营法律制度下,电力消费者地位固定,不可能“变身”的电力供应者,利用能源互联网上传下载能量信息亦属违法。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的“改变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的思路,以及《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的要求与能源互联网交易形态完全契合。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能源上传与下载自由化政策障碍的突破,能量辅助服务、新能源配额、碳配额、虚拟能源货币等为标的物的多元交易体系也将随着能源互联网的发展而悄然兴起;待上述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基于互联网构建的能量交易电子商务平台、能量批发交易市场与零售交易市场也必将逐步发展,原有的能源交易体制也将随之重构,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必将重构。

  二、能源投资决策体制重构

  加强能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能源生产消费的智能化体系、多能互补协同的综合能源网络、与能源系统协同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发展能源互联网必备的硬件条件。因此,投资储能电站、分布式微电网(甚至配网)、各种互联互通的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交通网络等网络,是能源互联网投资的主要领域。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由现行的几部委各管一摊式管理显然不可行,也不可能依靠某个全知全能的部门来决策管理。

  从能源领域投资管理体制看,我国能源投资管理体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根据项目规模性质的不同,各级政府对能源投资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二是从投资人决策的角度,因能源投资领域仍属国有企业占据控制地位,投资决策权根据投资规模大小被层层上收到企业集团、总部手中。从总体上看,现行投资决策管理仍属“集中式”管理。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的发展目标。在能源互联网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能源利用形式将逐步由大规模、集中式的化石能源向微型化、分散式、智能化的可再生能源过渡,这种发展态势决定了企业集团总部难以统一决策投资与否,政府也不能具体规定微观投资与否。能源互联网发展所需的硬件投资只能由微观的市场信号调节。缘于传统能源管理的能源投资管理体制,必须跟随能源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向市场化、分散化决策方向转变。

  以配电网投资管理为例:目前,配电网投资决策权仍握在国网、南网以及部分地方电网企业手中,地方无权参与决策;这就导致了既可能因网架结构不到位造成“结构性缺电”,也可能电网建设过度“超前”和资产闲置。《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放开增量配网投资建设业务,按照符合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质优价低等原则,由增量配网所在园区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建设主体。”这将意味着重庆市地方将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决策配电网投资建设问题,迈出改革标志性的一步。

  三、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重构

  能量信息在能源互联网能够自由上传或下载的前提是交易价格是市场化的,能量信息流在能源互联网流动也必须以市场化价格信号为导向。价格信号能否真实传递,关系到能源互联网时代某些商业模式能否实现;而新型商业模式的落地,也是以突破旧有价格机制为代价的。例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事实上形成了能源供应商与用户的议价机制,分布式能源自主定价机制在国家目录销售电价的“铁幕”政策上率先撕开了一道无法愈合的裂口。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能从时间、空间上反映实际成本和供需状况,有效引导供需。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或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等多种方式开展能源商品及灵活性资源等能源衍生品服务交易,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能源供给侧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需求侧与对供给侧的议价能力不足。在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重构的过程中,既要防止改革停滞不前,更要防止市场串谋与价格联盟。

  例如,在以省为实体的电力“交易”市场中,如某个发电集团的份额足以控制电力交易市场,则市场议价能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作用。《电力监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令人遗憾的是,因电力市场未能实际运作,该条规定自颁布起就未能真正实施。

四、能源互联时代法律风险管控机制

  互联网正在向能源产业进行全方位渗透,引起能源领域技术、商业模式等发生重大转变,新一轮能源革命及其对应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蓄势待发;这也给能源互联网项目的法律风险管控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基于长期电力行业法律服务的从业经验,我们认为:

  一是要严把项目合规关。受到立法滞后的影响,能源互联网时代很多项目符合改革方向,但不合法;更有很多项目本身就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只能在政府允许的“试点”范围内试验进行。此外,分布式能源、储能、智能楼宇等项目的更要严格注意用地、建设等方面的合规性,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二是要深入研究新型交易关系,全面梳理交易合同、投资协议。能源互联网带来了新的投资、建设和交易关系,需要用新的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予以确认。以售电协议为例,独立售电商灵活多变的套餐、用户负荷承诺与保证、计量与付款以及利率考核等诸多问题,有待提前研究,未雨绸缪。

  三是投资人要做好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市场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从政府对能源改革的总体思路看,要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则提出了针对“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因此,投资人应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履约、交易、纳税、人资以及企业高管自身信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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