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电力规划》明确提出了解决思路,一是依托电力外送通道,有序推进“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区消纳;二是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充分挖掘现有系统调峰能力,不断增强系统灵活性、适应性;三是开展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建立弃风率预警考核机制等,加强对风电调度运行和消纳情况的监管。
在此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规划》和《风电规划》给了更加具体可行的落实措施。比如,规划将全面贯彻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视为关键,一是要求逐步缩减煤电发电计划,为风电预留充足的电量空间,确保规划内的风电项目优先发电,明确对于化石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线路输电容量导致的风电限电,由相应的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二是明确提出相关省份在风电利用小时数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前,并网规模不宜突破规划的发展目标。对于弃风限电问题突出、无法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实施一票否决制度,不再新增风电并网规模。此外,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较大的问题,《可再生能源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力的补贴机制”,通过让燃煤发电企业按照实际燃煤发电量购买一定比例的绿色电力证书,不仅是解决补贴资金来源和提高补贴效率的有效办法,并且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利用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优先上网。
强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
近年来,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加之自身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国内电力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速。其中,仅在风电方面,截至2015年,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先技术产品就远销全球近30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风电机组的装机容量达到2034.75兆瓦,国内企业已经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但不可否认的是,贸易摩擦多发、话语权缺少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上述规划中提出,要拓展电力装备出口,带动电力设计、标准等技术服务的国际合作。具体到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可以立足以下三个落脚点:一是依托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国际多边、双边合作机制等,通过金融服务保障,稳步有序开拓国际市场;二是加强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产能的国际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销售设备、本地化生产以及技术输出等方式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三是鼓励国内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风电标准的制定,充分借助国际电工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设备认证互认体系(IECRE)等国际标准组织的平台作用,推动认证结果的国际采信,破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增强在全球技术竞争领域的话语权。
“十三五”是我国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速推进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希望各方能够在规划的指引下,以大局为重,以中央政策为准,严格落实其中的各项举措,合力促使可再生能源早日实现由替代能源向主力能源的过渡。
(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