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近零排放”是当前的热点话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是也存在若干争议,例如: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和它与社会总成本的关系等,从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宜从“不预设立场”的原则出发,探讨电力行业和其他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现状,认真分析“近零排放”与社会总成本的关系,完整而准确地指导燃煤电厂“近零排放”工作。
1概述
近一年多来,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近零排放”已成为能源、电力、环境、科技甚至社会上的热点话题。国内一些新建电厂已按“近零排放”进行建设,为数不少的现役燃煤机组已列入“近零排放”改造计划,部分按“近零排放”项目相继投产运行,国内科研管理部门抓紧攻关、环保产业界紧紧跟进、媒体持续跟踪、专家学者纷纷解读、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也正在研究是否把“近零排放”纳入到宏观决策之中,使得燃煤电厂“近零排放”成为当前电力行业和环保行业的热点课题之一。本文将采取“不预设立场”的原则,对这一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2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析
2.1对“近零排放”概念的讨论
当前燃煤电厂“近零排放”的概念提法在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大家一般都是以“燃机排放标准”作为判据,对排放标准直接进行表面化的理解。实际上,国内外并没有公认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近零排放”的定义,实际应用中多种表述共存,如“近零排放”、“趋零排放”、“超低排放”、“超净排放”、“超洁净排放”、“低于燃机排放标准排放”等等。
从各种表述和案例中分析得出的共同特点,它们都是把燃煤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大气污染物(未包含二氧化碳等)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燃机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相比较,将达到或者低于燃机排放限值的情况称为燃煤机组的“近零排放”,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和合适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
2.2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同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的技术、经济条件制定的。美国、欧盟等制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依据的技术原则为“最佳可行技术”。
因此,不论是燃机还是燃煤机组,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最佳可行技术是相一致的,而且排放限值的大小也是随着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我国从1973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有要求以来,1991年、1996年、2003年、2011年已经多次修订。
由于不同地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技术、经济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地方排放标准,况且2011的“排放标准”提出了重点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新规定。因此,电力行业对“近零排放”的投入产出比及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存在较多争议。
随着主要发达国家对空气质量要求的提高,各国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进行修正,并日趋严格。主要发达国家与中国燃煤电厂排放标准对比见表1~表4。从各表对比可知,德国燃煤电厂烟尘排放标准最严,中国与美国、欧盟的排放标准相近;我国新建燃煤电厂的SO2及NOx排放标准严于日本和欧美发达国家,即便是2003年前建成项目的排放要求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制订燃煤电厂汞排放标准的国家不多,美国标准是当今世界上最严格的汞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