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开展2015年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省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工作。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等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随着许可准入制度不断贯彻落实,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格局基本形成,年度自查工作已成为许可监管和后续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年度自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对持证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的常态监管,有力地指导和督促了有关企业实现动态达标。
湖南能源监管办在《通知》中明确了年度自查企业范围、自查内容、时间安排、自查方式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安排,《通知》内容详细、条理清晰,便于企业对照执行。根据《通知》安排,自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阶段(4月)、审核抽查阶段(5月)、评价处理阶段(6月)、总结通报阶段(7月)等四个阶段,目前处于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在确保贯彻落实各项规定的同时,湖南能源监管办积极为基层企业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切实减轻有关企业负担。结合上级简政放权有关要求,湖南能源监管办今年对自查对象进行了调整,四级、五级企业及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已办理延续、升级等许可事项变更的一级至三级企业原则上不要求报送2015年度自查报告材料。同时,在材料报送方式上,企业可先行通过邮箱报送电子版自查报告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再报送纸质材料,方便企业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