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广东省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而是直接按照国家发改委的上网电价政策与其进行电费结算。市发展和改革局日前转发省相关文件,要求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有关光伏发电企业等相关单位、企业贯彻执行。根据文件,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之前尚未核价的光伏发电项目也按此规定执行。
近年来,惠州光伏发电项目日增,在有的贫困乡村,光伏发电项目还成为有效的扶贫手段。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67号),要求相关部门、企业单位执行。
文件称,鉴于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规定了各类光伏发电的电价政策,同时我省的光伏发电项目已深入到各镇各乡各企业等情况,为深入推进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决定对我省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由“事前核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我省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直接按照国家发改委的上网电价政策与其进行电费结算,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核算。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的类型与投运时间等确定与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文件要求,因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再申请电费结算,因此,电网企业不得以电价确认作为项目并网验收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