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重点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监督。
2. 巡视与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
3. 巡视工作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中央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战略全局的高度,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出发,提出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这是新时代巡视工作的总要求。
4. 2019年深化政治巡视相关要求
新时代巡视工作定位依然是政治巡视。要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落实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按照“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要求深化政治巡视,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工作,紧扣职能职责,扭住责任不放,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搞“七个有之”等问题。
5. 党内巡视制度发展的重要节点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开始创立特派、巡视的工作方式。
1928年10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对各级党部的巡视员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党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巡视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党内巡视工作规范化。
1938年11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巡视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纪律检查监察权力,成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又因繁重的恢复和建设任务,纪检工作转弱,巡视制度也暂时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恢复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
1990年3月,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同时中央批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同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
2015年8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中央印发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6. 相关名词解释
“六围绕一加强”:巡视要围绕党的政治建设、围绕党的思想建设、围绕党的组织建设、围绕党的作风建设、围绕党的纪律建设、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个持续”: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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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重点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监督。
2. 巡视与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
3. 巡视工作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中央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战略全局的高度,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出发,提出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这是新时代巡视工作的总要求。
4. 2019年深化政治巡视相关要求
新时代巡视工作定位依然是政治巡视。要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落实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按照“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要求深化政治巡视,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工作,紧扣职能职责,扭住责任不放,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搞“七个有之”等问题。
5. 党内巡视制度发展的重要节点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开始创立特派、巡视的工作方式。
1928年10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对各级党部的巡视员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党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巡视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党内巡视工作规范化。
1938年11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巡视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纪律检查监察权力,成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又因繁重的恢复和建设任务,纪检工作转弱,巡视制度也暂时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恢复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
1990年3月,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同时中央批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同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
2015年8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中央印发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6. 相关名词解释
“六围绕一加强”:巡视要围绕党的政治建设、围绕党的思想建设、围绕党的组织建设、围绕党的作风建设、围绕党的纪律建设、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个持续”: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