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八)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3.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4.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九)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十)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十一)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 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 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6. 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 发生较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8.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十二)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 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 骗取国家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