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 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十四)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 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 未按时按规披露或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5. 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五)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 选择性执行、变相、消极或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 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 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 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 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 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六)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一年内发生3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或3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一年内发生6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谎报、瞒报、漏报事故;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6.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件;
7. 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 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 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10.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