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氢能方面指出:
积极发展换电、氢能等新能源重卡。
加快省级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区(点)建设,打造一批氢能汽车特色基地。
提升长三角充换电、加氢、智慧道路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共同打造跨区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线。
有序推进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全省加氢网络体系建设。到2025年,累计建成公共领域充电桩10万个以上、加氢站50座。
推进环杭州湾和义甬舟两条“氢走廊”建设,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园区,探索开展宁波-义乌等新能源重卡示范线建设。到2025年,全省在公交、港口、城际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接近5000辆。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运行效率相挂钩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加氢站运营奖补政策。
做好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
结合工作需要设立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个体系”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各项工作。
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地方标准、企业团体标准制定,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探索建立智能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地方性规章制度,在产品准入、产品测试、示范应用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实施、可推广的优化方案。
原文如下:
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机遇,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以“集群化培育、规模化提升、智能化赋能、绿色化转型、国际化发展”为主线,坚持做大规模和提升质量相结合,坚持主体集中和区域集聚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和市场牵引相结合,打造自主可控的现代化产业链,加快构建开放融合的优质产业生态,着力打造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智造高地和有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引领区。
2.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集群化发展布局更加优化,产业规模和竞争力位居国内前列,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120万辆,占全省汽车生产总量比重超过60%,新能源汽车产量占全国比重10%左右,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显著提升;公共领域用车新能源比例国内领先,率先开展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商业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大脑,累计建设“未来工厂”20家,培育形成“十百千”创新型骨干企业梯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扩量提质行动,促进产量规模加速提升
1.提升整车规模和竞争力。积极培育一批新能源整车头部企业,支持企业优化生产布局,提升产销规模,增加高端新能源车型供给。制定汽车产业调整优化和整改方案,指导整车企业制定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规划,鼓励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有效提升产能利用率水平。加快新能源汽车品牌建设,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浙产新能源汽车品牌。支持优势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整车出口量超过20万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2.大力发展智能汽车。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互联网企业加快布局车载操作系统、感知与决策系统、线控执行系统、车联网云控平台等关键核心领域。提高整车智能化水平,率先推动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L2级)在新车型中全面普及,加快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L3级)智能汽车技术研发和落地量产,打造移动智慧“第三空间”。大力支持智能汽车和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合作,探索实现自动驾驶规模化商业应用,引进全球领先的智能汽车领域龙头企业到浙江建立研发和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3.特色化发展新能源商用车及专用车。加快引进优质新能源商用车企业,盘活省内商用车产能。优先发展纯电动商用车,结合物流运输低碳转型要求,积极发展换电、氢能等新能源重卡。推动专用车产业特色化发展,积极培育一批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加快冷链物流车、市政用车、自卸车等产品新能源化。鼓励发展甲醇汽车,推动产品多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实施固本强基行动,提升全产业链条供给能力
1.壮大动力电池与电机电控产业。进一步做强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电池材料,优化动力电池产能布局,加快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一代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促进产业集聚引领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加强海外电池原材料资源布局。到2025年,动力电池产能达到合理规模。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系统,大力发展大功率密度驱动电机、电控功率器件等高端产品。推进电池、电机电控集成化发展,积极推动电池车身一体化、多合一电驱动系统等技术研发及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2.推动汽车电子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汽车电子产业向智能化、网联化转型升级,聚焦智能电控系统、智能传感器、汽车芯片、车载电器、信息安全与通信等智能驾驶和车联网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大力发展中高端汽车电子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加快形成新的特色优势,提升汽车电子本地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中央集控式整车电子电气架构,促进汽车安全系统、控制器、通信模块、电子组合仪表、车载故障诊断仪等产品集成化迭代。支持有基础的地区打造智能座舱研发和产业化高地,推进车载信息娱乐系统、智能传感器、V2X通信系统等智能产品发展。着力发展车规级芯片,做大做强功率半导体,布局计算芯片、MCU芯片、模拟芯片等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提升特色优势零部件产业竞争力。巩固提升热泵空调、车用电子水泵、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热管理系统、热交换器技术优势,打造全球知名的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发展高地。做大做强智慧线控底盘行业,加快突破线控制动、线控转向等关键性技术,促进汽车底盘智能化、集成化发展。加快车身一体化压铸等新技术应用和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优势产品,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汽车电子产业集群。发挥汽车内饰产业基础优势,进一步提高智能化、轻量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深化整零协同发展。搭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接平台,结合全省整零协同对接活动,积极推动整车、零部件、原材料、智能网联企业合作,增强产业链协同配套能力。鼓励企业组建创新发展共同体,开展协同创新和技术联合攻关,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应急保障能力,完善省市县三级工作专班机制,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依托“产业一链通”系统,高效协调处置断链断供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实施布局优化行动,促进产业集聚引领发展
1.打造“一湾一带”新能源汽车发展格局。推动环杭州湾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支持温台沿海汽车产业带转型提升,形成专业化、协作化、联动化的发展格局。按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总体部署,以县(市、区)为主体推进“核心区+协同区”建设,加快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支持杭州、宁波建设整车制造核心区,重点引育整车和零部件龙头企业,集聚国家级、省级研发创新平台,打造规模效益显著、创新能力突出的世界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支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地,聚焦动力电池、车规级芯片等领域,培育一批产业协同区、新星产业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各设区市政府)
2.壮大新能源汽车特色基地。做大做强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等地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主导的“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加快省级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区(点)建设,打造一批氢能汽车特色基地。在杭州、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地,以“整车智造+场景示范”带动产业发展,打造智能汽车、专用车等特色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各设区市政府)
3.推动跨区域协同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共建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加强头部企业协作和整零协同,形成产业链发展合力。协同打造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平台、投融资平台、检测试验基地等,实现制度、标准、成果互认。提升长三角充换电、加氢、智慧道路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共同打造跨区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线。强化区域间上下游协同联动,合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实施创新领航行动,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
1.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新能源汽车“三纵三横”研发攻关,延展布局整车平台、能源动力、电驱系统、智能驾驶、车网融合等重点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尖兵”“领雁”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重点攻关L4级自动驾驶乘用车、新一代电子电气构架、集中式中央超算控制器、车路协同边缘计算、车路协同云控平台、线控执行系统、车规级高性能MCU和高算力AI芯片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检测认证等方面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科技创新协作。到2025年,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领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0项,新增PCT国际专利500件。探索建立未来技术孵化培育机制,布局发展新能源汽车领域未来产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2.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龙头企业研发总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浙江省绿色智能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中心、浙江省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争创和提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布局海外高端研发创新中心。加快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和产业孵化平台。到2025年,新增各类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5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培育创新型骨干企业梯队。深入推进“凤凰行动”“雄鹰行动”、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企业上市、产业链协同创新、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加大支持。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全球范围内细分行业领域“领军型企业”。到2025年,培育10家生态主导型企业、50家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和5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十百千”创新型骨干企业梯队。(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4.强化多元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鲲鹏行动”,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产业技术、经营管理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人才中心。完善省内高校新能源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强化浙江工匠、“金蓝领”等高技能人才培育。(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生态赋能行动,持续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1.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大脑”。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重点企业“未来工厂”试点建设,打造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大脑”,着力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的数字化产业生态。利用“产业一链通”,优化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图谱体系,加强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固链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中心和监管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动力电池数据、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和智能网联测试数据等多元数据整合,深化新能源汽车数据分级分类和合规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
2.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新一代信息技术、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推进浙江5G车联网应用示范区建设,创建一批5G车联网示范城市和智能汽车特色应用场景,加快培育试点无人驾驶出行服务、车载综合信息服务、车电分离、电池租赁、智慧物流等新模式。探索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V2G)高效联动,积极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
3.推动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退役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标准及办法,完善碳足迹认证、评级及激励机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建设一批省级绿色低碳工厂,鼓励优势企业率先打造“零碳工厂”,构建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供应链。到2025年,新增新能源汽车领域省级绿色低碳工厂20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4.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等地区率先建设5G-V2X车联网,实施智慧高速公路网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智能化改造工程,支持在具备基础设施条件的路段或区域开展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鼓励企业建设换电站,建成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推进浙里办“一键找桩”数字化应用,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充电网络。有序推进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全省加氢网络体系建设。到2025年,累计建成公共领域充电桩10万个以上、加氢站50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5.推动各领域推广和示范应用。推进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公务用车除特殊场景外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达到100%,支持新能源汽车在环卫、邮政、港口机场等领域应用,创建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推进环杭州湾和义甬舟两条“氢走廊”建设,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园区,探索开展宁波-义乌等新能源重卡示范线建设。到2025年,全省在公交、港口、城际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接近5000辆。推动杭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试点、宁波国家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德清省级自动驾驶与智慧出行示范区等建设,打造一批智能汽车典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三、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专项(奖补)资金作用,统筹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项目的扶持力度。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充分利用省重点研发计划政策,落实财政科技经费超1亿元,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按规定落实新能源汽车阶段性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消费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政策,引导市县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节能降碳效果明显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运行效率相挂钩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加氢站运营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特别重大或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引领性项目可申请支用预留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重点地区建设用地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倾斜,将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优先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示范工程。做好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完善用电政企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有序用电时,对重点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优先用电保障。统筹能耗和污染排放容量指标,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园区、重点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的用能、排放需求。鼓励各地腾出的能耗指标和碳排放空间,向新能源汽车领域强链补链项目和技改项目适度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传统汽车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加强首台(套)保险补偿支持力度,优化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新能源汽车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将碳减排效益、碳价、两业融合发展水平等指标纳入新能源汽车企业授信评价体系。加大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充电桩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贯彻落实我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举措,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结合“中国品牌日”活动,加大浙产新能源汽车品牌推介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各市对燃油车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指导各地依法优化新能源车辆禁限行政策,在上路权限、牌照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1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出台新能源汽车领域专项人才政策,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新能源汽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加快落实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创新容错、企业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调整完善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省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优化成员单位组成,结合工作需要设立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个体系”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各项工作。每年制订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要点,建立年度目标和任务清单,狠抓一批产业链强链补链、基础设施、示范应用场景等领域标志性项目。各地市结合本行动方案出台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研究出台扶持政策,优化规划布局和产业生态,推动全省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同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强监测分析。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做好年度产能核查、行业形势季度调查、月度产量调度等工作,加强产能监测预警和行业形势分析,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白皮书。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效能,探索开展自动驾驶全域全生命周期安全状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强服务指导。加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实行“一企一策”“一项目一方案”,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谋划举办新能源汽车发展大会、高层次论坛等重大活动,加大示范应用场景、创新示范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的力度,营造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标准引领。完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地方标准、企业团体标准制定,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探索建立智能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地方性规章制度,在产品准入、产品测试、示范应用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实施、可推广的优化方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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