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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8-02 11:15:22
湖南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运行规〔2023〕372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供电公司、有关负荷集成商、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电力保障工作,促进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

  2.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

  3.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略)

  4.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合作代理协议(略)

  5.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控制系统建设合作协议(略)

  6.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控制系统建设合作代理协议(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电力需求侧灵活负荷资源,促进负荷高峰时段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结合全省电网负荷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其启动条件

  定义: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改变其用电行为,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现阶段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在全省电力供需出现可预见性的供应缺口时,电力用户按照约定,在缺口时段成功自愿削减、中断用电负荷,并获得相应资金补偿。

  启动条件: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预判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当全网电力供应缺口不超过200万千瓦时,优先启动削峰需求响应,如需求响应不能覆盖电力供应缺口,则缺额部分同步组织有序用电。

 二、总体目标

  持续完善全省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有偿组织用户可调节电力负荷,形成全省200万千瓦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在电力供应缺口时段,按需参与全省电力供需平衡调节。

三、参与响应主体

  在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中独立立户、单独计量的直供终端电力用户可直接或由负荷集成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一)直接参与用户

  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集成商代理参与。

  (二)负荷集成商

  1.供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上、响应负荷能力在1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全天96点负荷曲线采集能力的其他电力用户由负荷集成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已参加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建议选择代理其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作为负荷集成商。如该售电公司未在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需求响应平台)注册成为负荷集成商,可选择其他负荷集成商代理业务。

  2.负荷集成商需具备湖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资质,或具备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将相关数据接入需求响应平台。

  3.在需求响应平台完成注册。注册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售电资质信息、代理用户明细及代理用户响应负荷能力等。

  4.具备集成3000千瓦及以上响应负荷能力。

四、权利与义务

  见附件3、附件4。

 五、响应时间

  具体实施日期及响应时段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决定。单日内组织响应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4小时。

六、响应邀约、应邀与执行

  1.日前邀约通知。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判次日供电缺口,提出启动削峰需求响应请求,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向全部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发布响应主体基线负荷,响应主体可通过需求响应平台查询其基线负荷、应邀负荷和申报价格等信息。

  2.日前应邀确认。收到日前邀约通知的电力用户,要及时反馈次日应邀响应负荷和申报补偿价格,不反馈用户默认不参与。应邀响应负荷不能超过响应时段内用户平均基线负荷。具有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的负荷集成商,其平均基线负荷为其代理用户平均基线负荷总和,负荷集成商作为整体直接反馈次日应邀响应负荷和申报补偿价格,其代理用户无需反馈。

  日前邀约截止前,应邀用户可以修改价格和负荷信息,排序以用户最后一次修改并确认信息为准。日前邀约截止后,需求响应平台根据应邀用户反馈信息,依次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应邀响应负荷由大到小、反馈时间由早到晚的规则排序,至应邀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次日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排序完毕。日前邀约结束后,需求响应平台公布成功应邀用户名单及响应负荷确认值,并通过短信通知响应主体参与次日响应。

  当应邀负荷不能覆盖次日供电缺口时,缺额部分实施有序用电。应邀结果不影响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序位,仍按原序位执行。

  3.响应价格。按响应时段内响应负荷进行补偿,每次补偿价格不高于10元/千瓦。

  4.响应执行与取消。确认参与响应的用户要提前做好用电计划安排,按时按量压降用电负荷。省电力公司根据实际电力供需情况,可提前取消需求响应,但取消需求响应指令必须在响应时段前1小时送达到响应用户,否则默认执行。

七、效果评估

  省电力公司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是需求响应执行效果评估评判的依据。

  1.基线负荷标准。基线负荷包括最大基线负荷和平均基线负荷。基线负荷制定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种类型。工作日选取首个需求响应邀约日前最近5个正常工作日(不参与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响应时段负荷曲线(采样周期为15分钟)作为基线负荷样本,5个样本需满足同一时刻点至少有2个样本功率数据。剔除采样点功率低于5个样本平均功率25%或高于5个样本平均功率200%的样本,剩余样本取平均值得到平均基线负荷,其最大负荷作为最大基线负荷。非工作日的基线负荷标准参照工作日标准计算,其中样本数调整为3个。

  在组织日前邀约前,省电力公司计算出需求响应签约用户基线负荷,并对邀约用户或负荷集成商发布。邀约用户或负荷集成商通过需求响应平台查询基线负荷。基线负荷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应邀用户因样本日检修、暂停或响应间隔时间过长等原因,导致平均基线负荷与实际不符,市州供电公司或应邀用户可通过需求响应平台提出修正基线负荷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省电力公司审核通过后,可重新计算基线负荷。

  2.响应评估。在需求响应过程中,参与响应用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响应,否则为无效响应。

  (1)最大基线负荷与响应时段最大负荷差值应大于响应负荷确认值。

  (2)平均基线负荷与响应时段平均负荷差值应大于响应负荷确认值的80%。

  负荷集成商视为直接参与用户,其整体响应负荷需满足以上条件为有效响应,否则为无效响应,其代理用户根据自身响应实际情况评估。

  3.需求响应效果评估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将相关数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响应补偿

  1.需求响应补偿按响应时段有效响应负荷给予补偿,无效响应不给予补偿。同一用户同一日内按有效参与次数进行补偿。

  实际响应负荷=平均基线负荷(千瓦)-响应时段内平均负荷(千瓦)

  补偿费用=补偿价格(元/千瓦)×实际响应负荷(千瓦)

  (1)当实际响应负荷小于响应负荷确认值的80%(不含),响应无效,不予补偿;

  (2)当实际响应负荷在响应负荷确认值的80%(含)~150%(含)之间时,按实际响应负荷乘以申报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超过响应负荷确认值150%的部分不予补偿。

  2.直接参与需求响应用户,补偿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结算支付。

  3.负荷集成商需提供与代理用户签订的需求响应协议和双方确认的补偿分成比例,所有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组织结算支付。

  4.省电力公司统计需求响应结果并测算各参与响应用户的补偿费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公示,次月15个工作日前完成结算。对补偿费用有异议的响应用户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需求响应平台反馈,经省电力公司核实后重新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示,在重新公示的次月完成结算。

九、资金来源

  1.补偿资金从省需求响应专项资金安排。

  2.需求响应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对外公布并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

十、监管及应急响应

  1.响应主体依法依规参与需求响应。严禁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违反者扣罚其违规获得需求响应补偿费用,退出需求响应名单,纳入电力市场失信名单。

  2.响应主体至少参加一次有效日前邀约,参与需求响应时应按时、足额响应,严禁出现响应时段平均负荷较平均基线负荷不降反升情况。响应主体未参加有效日前邀约、参加需求响应后在响应时段执行不到位的、因破坏负控装置等自身责任造成电网集中控制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的,省电力公司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执行有关措施,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如因响应执行不到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追究其法律责任。

  3.省电力公司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报告需求响应运行情况。

  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2

湖南省电力可中断负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全省实时可中断负荷在电力供需平衡中灵活调节作用,结合全省实时可中断负荷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其启动条件

  定义:电力可中断负荷是指经电力用户认定,可实时中止用电且不影响安全的负荷。参与电力用户可获得相应资金补偿。

  启动条件: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预判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当电网临时出现100万千瓦以内电力供应缺口的突发状况,或经采取其它负荷管理措施后仍存在电力供应缺口时,可直接调用实时可中断负荷资源。原则上,实时可中断负荷资源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调用。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造实时可中断负荷供电回路,加装负荷监控装置,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负荷集中监测、统一控制,形成100万千瓦实时可中断负荷控制能力。

三、参与主体

  参照《湖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与义务

  见附件5、附件6。

 五、调用时间

  具体实施日期及调用时段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决定,但日内调用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4小时。

六、调用流程

  1.负荷调用。省电力公司评估当日供电缺口和实时可中断负荷资源,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后,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当日供电缺口时段可执行的实时可中断负荷资源范围内,进行直接调用。调用方案由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直接执行。如出现区域性缺口,可分地区调用实时可中断负荷。根据调用实施的评估结果,用户可获得当次实时可中断负荷调用补偿费用。

  2.负荷恢复。实时可中断负荷调用结束后,省电力公司通知用户,用户确认现场安全后恢复用电。

七、补偿价格

  调用补偿价格20元/千瓦·次。

 八、效果评估

  省电力公司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是实时可中断负荷执行效果评估评判的依据。效果评估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将相关数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1.基线负荷。调用方案生成时刻,用户实时可中断负荷监控装置采集的实时用电负荷。

  2.评估。省电力公司监测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户实时可中断负荷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有效调用,否则无效。

  (1)用户的实时可中断负荷受控装置或系统随时在线可控,调用时刻受控对象执行控制命令正常;

  (2)调用执行后至调用结束前,监测调用实时可中断负荷无增加。

  九、补偿费用

  1.满足实时可中断负荷效果评估标准的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Σ次〔调用价格×(基线负荷-调用时段平均负荷)〕

  2.用户补偿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结算支付。

  3.负荷集成商需提供与代理用户签订的代理协议和双方确认的补偿分成比例。所有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支付,负荷集成商按代理协议条款获得相应的调用补偿。

  4.省电力公司统计调用结果并测算各参与用户的补偿费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公示,次月15个工作日前完成结算。对补偿费用有异议的用户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需求响应平台反馈,经省电力公司核实后重新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示,在重新公示的次月完成结算。

 十、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从省需求响应专项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应对外公布并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

十一、监管及应急响应

  1.各市州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供电公司加强负荷控制系统设备运行维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用户现场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对控制装置故障、控制功能缺失的用户,要责令其配合整改,确保控制装置功能完备、正常运行。

  2.签约用户和负荷集成商依法依规参与实时可中断负荷响应,因破坏负控装置等自身责任造成实时可中断负荷资源无法正常调用的,省电力公司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用户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执行有关措施,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如因调用不成功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的,严肃追究责任。

  3.省电力公司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报告实时可中断负荷响应运行情况。

  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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