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力规划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九章50条内容。
电力规划是指导电力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能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法》所称电力规划指五年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并公开发布。
《办法》提到,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努力实现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清洁环保、灵活高效;鼓励创新,促进电力产业升级,积极推动能源生产、消费、供给与科技革命,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办法》指出,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五年规划期内大型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规模及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风电、光伏(光热)等新能源发电建设规模,煤电基地开发规模,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以及省内自用煤电、气电规模。
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的大中型水电(含抽水蓄能)、煤电、气电、核电等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发电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
《办法》要求,电力规划应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按照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原则,对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进行衔接,对送电省电力规划和受电省电力规划进行衔接,保证上下级规划和相关省级规划之间有效衔接、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