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试点示范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能电力〔2016〕304号),积极推动典型示范,从微电网存在形式与功能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应用,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装备制造能力,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商业、工业、新型城镇等地区鼓励建设以风、光发电、燃气三联供系统为基础的微电网,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海岛、绿洲等偏远地区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微电网,促进独立供电技术与经营模式创新。
第二十三条 对示范项目实行优先并网,优先纳入政策性资金支持。对于效果突出、技术创新的项目,择优纳入国际交流合作和评奖推荐,在示范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微电网内部的分布式电源纳入当年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执行现有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策。通过城镇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等现有专项建设基金专项,加大微电网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微电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 在微电网项目服务范围内,鼓励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含内部和外部)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研究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九条 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的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并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微电网建设,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建设投资回报等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行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等实施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