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自2019年1月1日起,安徽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安徽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安徽省现行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省商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实行非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皖商流通〔201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3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我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今后,省物价局将根据电价变化情况对平均电价适时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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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自2019年1月1日起,安徽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安徽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安徽省现行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省商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实行非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皖商流通〔201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3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我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今后,省物价局将根据电价变化情况对平均电价适时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