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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04-27 00:00:00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升能源标准化工作水平,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能源标准化实行“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三级管理模式,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标准化管理体系。截至目前,我局确立了管理机构15家,主要是中石油等央企和中电联等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的标委会。能源领域现有全国和行业标委会128个,其中,国家标准委在能源领域批准设立了全国标委会(SAC/TC)50个;2008年至今,我局批准设立了能源行业标委会(NEA/TC)40个;原石油部、电力部等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行业标委会38个。15家管理机构和128个标委会,共同构建了“依托行业、服务行业”的能源标准化技术管理体系,有力支撑了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在能源行业标委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组建标委会的方向性、主动性不强;组建工作程序较为繁琐,周期过长;具体事项管得过多过细,事务性工作量过大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能源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条件及有关要求,指导能源行业增强标委会组建工作的方向性、计划性、规范性,同时提升相关工作的主动性。

  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能源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同时加强事先沟通和组织协商协调的工作力度,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提升标委会组建工作效率。

  三是需要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能源行业标委会新设立分标委、委员调整和换届等工作事项调整由管理机构自主管理,同时对管理机构提出强化管理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条规定“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特定的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简称管理机构)进行能源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前述能源行业标委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和要求。

  一是严格行业标委会组建条件。《通知》提出要从严控制新增行业标委会数量,并从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重点方向、技术及产业基础、标准化需求、标委会工作范围界定、标准化工作基础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同时提出了优先支持组建能源行业标委会的领域。

  二是简化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在不降低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通知》大幅简化了工作程序并将提升工作效率。《通知》提出要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事前沟通,并把之前能源局组建能源行业标委会的5个工作环节(就组建申请征求意见-论证组建必要性-批复同意组建申请-就组建方案征求意见-批复组建方案)简化为3个(论证组建必要性-就组建方案征求意见-批复组建方案),同时建立组建工作台账,集中受理申请,分批办理。

  三是优化行业标委会有关具体事项管理。为了充实管理机构的职能,同时腾出精力抓宏观、抓大事、抓服务,在不降低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通知》提出将能源行业标委会新设立分标委、委员调整和换届等工作事项调整由管理机构管理,并对管理机构提出开展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公示等规范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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