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价上涨的背景下,一些原本已经停工停产的小煤矿,可能会趁机复产。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从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具体的实施时间为2018年至2022年。
有观点认为,在煤炭产能过剩严重的背景下,还要求生产和消费各环节存煤保持在一定的水平,是“有形的手”伸得太长。笔者认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
从需求角度看,我国目前年煤炭消费规模约40亿吨,小于51-52亿的全国煤矿总产能规模,但我国煤炭消费区与主产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区的资源协调和运力保障难度较大。特别是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结构性短缺与时段性、区域性供应紧张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即每个季度的煤炭需求量波动明显,不同地区的煤炭需求差异较大。尤其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以及遭遇极端天气时会出现供给紧张的“煤荒”问题。
“煤荒”一方面会导致煤炭价格快速上涨,另一方面,也会给上下游用户特别是下游火力发电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带来巨大压力,推高企业运行成本。更让人担忧的是,会释放错误的市场信号,给正在进行中的去产能工作带来影响。在煤价上涨的背景下,一些原本已经停工停产的小煤矿,可能会趁机复产,违法违规项目在利益驱动下也可能死灰复燃,既冲击正常生产秩序,又带来安全隐患。
从供给角度看,煤炭行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多,气温、来水、运输、进口、安全生产等每个环节出现意外,都会对煤炭供应带来影响,多因素叠加造成的影响就更大。2016年煤炭阶段性需求快速增长,就是多因素叠加的结果:经济回暖导致阶段性需求快速增长,来水减少导致火电用煤超预期增加,公路治超导致阶段性运力偏紧,用户补库存和冬季存煤引发恐慌性购买,治理违法违规和去产能使部分用户资源运力重新配置。尽管我国煤炭总产能已经过剩,但受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生产并不能像预期的那样“收放自如”,一旦市场供需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煤炭企业很难通过加速产能释放,短时间内增加供给。
近年来,虽然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去年冬季北方地区有的承担供热的电厂企业,没有达到合理库存,导致煤炭供应出现重大缺口,严重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取暖。
正因为供需两端都存在现实制约,通过在煤炭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确保全社会煤炭库存处于合理水平,对于保障煤炭供应,熨平产运需各环节因突发因素等引起的市场波动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同时,库存制度还能够发挥警戒线的作用,对企业存煤进行规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保持连续性平稳生产的同时,为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