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具体来看,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四类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按两类资源区分别核定,各地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1500小时之间。
而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