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配电区域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电网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2)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电网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当独立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者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当新设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配售电义务时,电网企业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2)对配电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用户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电力普遍服务;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保障电网公平开放,向电力用户(包括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和独立售电公司、新设配售电公司)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受托承担配电区域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和通用技术规程,定期公示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5)在配电区域内,代收政府性基金;
(6)按照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三、市场准入
(一)准入条件。
1.工商注册。
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独立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 万元。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亿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上、2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亿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配电服务范围、需求相适应,与配电标准规范相符合的设施设备和运维队伍。
4.营业资格。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专业人员。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 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均有五年以上输配变电从业经历;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6.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主动承诺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特定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为履行其他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的义务。
(二)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 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要求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