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3 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公司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市场交易
(一)交易主体。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经过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程序,已经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交易资格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展购电、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自主确定交易对象、电量、价格。自动退出的发电企业和独立售电公司,自决定自动退出之日起,除处置未了事项外,不得开展新的购电、售电业务。强制退出的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除处置未了事项外,不得开展新的售电、配售电业务。
(二)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可以通过双边直接交易、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定价方式可以自主协商、集中撮合竞价或者协商与竞价相结合。具体交易方式另行制定。确定交易的有关各方应当依法依规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电量电价等事项。
(三)交易平台。
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为政府监管下的电力交易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电网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纳入调度计划。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责对电力交易中心和调度机构实施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交易价格。
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电量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国家电改工作部署,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的发用电比重,扩大市场定价的发用电比重,鼓励政府定价电量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组成。在正式核定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之前,大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电力交易规则,自愿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并承担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