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8 来源: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三节 交易参与人

第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进行绿证自愿认购交易的买方以及卖方,主要包括纳入绿证自愿认购交易体系的企业、机构以及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九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卖方在自愿注册时应与信息中心签署绿证核发权属资格承诺书,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等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明确委托交易人信息。信息中心对现场办理客户优先审核。

第二十条 为保障资金交易安全,卖方在自愿注册时应按要求提供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并与银联公司签署分账承诺书,信息中心以该账户作为卖方相应款项的结算账户。如交易平台资金托管和支付方式需要进行调整,信息中心有义务提前通知卖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买方为企业时,注册时需提交适用第十九条的资料。当买方为个人时,注册时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绿证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三)获得信息中心提供的有关绿证交易的指导、信息和服务;

(四)对信息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信息中心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主动、及时了解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公平、公正、公开买卖;

(五)发生可能影响交易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六)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试行期间采用单向挂牌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方式及启用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卖方在发布绿证信息前,应当确保其绿色电力证书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绿证。

第二十六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卖方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卖方未申领绿证、申领绿证未挂牌出售或协议转让,以及挂牌出售未售时,卖方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卖方出售绿证的行为,不影响卖方其他已经上网的电量和未来的上网电量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权利。

第一节 单向挂牌

第二十八条 单向挂牌是指意向卖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单向挂牌出售绿证信息,意向买方通过交易平台查看实时挂牌信息,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完成支付购买的交易方式。个人买方也可通过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完成支付购买。

第二十九条 意向卖方挂牌信息应包括交易标的数量、单价以及交易标的项目类型、项目介绍等信息。单向挂牌完成后,对应的交易标的会被冻结。卖方可随时撤销挂牌,撤销挂牌后交易标的将自行解冻。

第三十条 卖方挂牌绿证单价不得超过绿证交易价格上限,交易平台不接受超过交易价格上限的绿证出售请求。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三十一条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意向卖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协议转让交易挂牌申请,挂牌信息除需提交交易标的代码、数量、价格等信息外,还应提供协议转让意向买方账户信息。

意向买方和卖方可以选择在交易平台进行线上资金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进行资金支付。

如意向买方和卖方选择自行协商线下进行资金支付时,意向买方和卖方需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绿证协议转让确认书标准文本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双方盖章并由卖方上传电子文本文件至交易平台。信息中心在收到意向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书信息后,应核实协议转让数量与确认书信息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进行绿证划转。意向买方和卖方自行线下协商确定的其他约束条款引起的争议、纠纷,交易平台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绿证交易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算后计入当日绿证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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