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结算及绿证交收
第三十四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资金暂通过网上银联支付渠道进行结算。意向买方通过银联支付方式向意向卖方支付资金,全额购证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到达卖方资金账户,完成资金划转。网上银联支付渠道可以提供个人网银支付、企业网银支付、无卡支付和移动支付四种服务模式,满足个人、机构客户对绿证购买的功能需求。如交易平台资金托管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则资金结算规则做相应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自愿认购绿证一经交易后不得再次交易,并由交易平台自动注销。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按月和按季度编制全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简报,按年度编制全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年报,并通过交易平台对全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当日的绿证挂牌行情,内容包括当日全国、分省的绿证平均挂牌价格、挂牌量,每一小时更新一次。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绿证历史成交信息,内容包括全国、分省的绿证平均成交价格、成交量,可按照时间进行选择统计,每一小时更新一次。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绿证购买者排名,内容包括购买方名称、购买数量,以七天、每月、每年为周期进行统计。
第四十条 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后,自动生成带有防伪二维码的电子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交易平台既为买方提供电子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的免费下载,也可以根据需要向买方提供纸质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提供绿色电力购买证明在线防伪查询功能,用户可根据购买编号、卖方的项目代码等信息,或根据防伪二维码,在线查询绿色电力购买证明的真伪。
第八章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信息中心可以对个别绿证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信息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信息中心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信息中心可以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十四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信息中心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造成的损失,信息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信息中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绿证下架、取消卖方收款功能、交易暂停等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信息中心可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应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信息中心可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信息中心可对违规交易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转让。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严重违反本细则及相关细则的,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更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信息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信息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中心可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与信息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