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完善市场机制与政策体系
(二十二)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步伐。充分挖掘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能力,继续扩大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增量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更大范围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围绕日内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启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逐步构建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相结合的电力市场体系。在电力市场机制设计和交易规则制定中,要将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利用责任作为重要内容。
(二十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总结东北电力辅助服务试点经验,完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立风光水火协调运行的激励机制。充分衔接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机制,有序放开省级区域内发用电计划及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省外购电权,组织电力企业拓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丰富电力市场建设过渡阶段的交易品种。研究电力受端市场激励政策。研究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与碳排放、节能减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各种考核政策的衔接。
(二十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加快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强度降低。积极开展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和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输配电价试点,鼓励各类用户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抓紧对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开展成本监审和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在发电计划完全放开前,允许对超计划增量送电输电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抓紧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输配电价格,加强对各地区输配电价日常监管,并指导个别地区适时合理调整输配电价结构,允许在监管周期内保持电价整体水平不变情况下,动态调整各电压等级输电价格。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落实责任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弃水弃风弃光严重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制定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专项方案;具备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空间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本地区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目标。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和消纳利用。
(二十六)明确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提出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和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各省级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进行论证评估后确定其当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指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按年度组织编制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等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和输送、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
(二十七)强化监测评价。国家能源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进行监测,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对弃水弃风弃光严重地区按月监测、按季评估、按年预警。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量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等相关比重指标及其升降情况;对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公布其总输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情况;对弃风率、弃光率超过5%的地区,公布其弃风、弃光电量及弃风率、弃光率数据及与上年度同比升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