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须列明202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具体项目,逐项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同时,还应提出2030年前拟建垃圾焚烧厂目标名单,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纳入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
选址时间方面《通知》明确,超前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同时,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要求,纳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0年前开工建设的具体项目,应在2018年前完成项目选址,明确建设地点;纳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1~2030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至少提前3年完成项目选址工作。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专项规划。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顺利开展,《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将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的工作机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给予政策支持。省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增强专项规划实施和执行的约束力,项目选址确定后,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