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电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公司,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前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水电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投资”)用于第二条所列水电前期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规划总院”)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排程序
第五条水电规划总院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并测算年度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纳入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库、年度投资计划库。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限规定,按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申报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水电规划总院提出的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和资金需求,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视情况还应包括:续建项目任务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新安排项目建议书等。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规划、政策要求;
(二)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
(三)申报材料齐备、有效,开展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条件具备、科学合理,经费测算合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水电规划总院。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由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水电规划总院按合同组织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利用专项投资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继续实行项目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收入列专户,滚动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用于水电开发前期工作,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水电规划总院按月于每月10 日前将项目启动情况(涉密项目除外)、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最新进展等通过重大项目建设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为水电规划总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专项投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水电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专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17]2276号)等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实施任务和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2014年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