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要求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政策调整陆上风电与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本次调整后,我市2016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开工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0.6元。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开工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0.58元。上述价格分别比2016年以前降低0.01元/千瓦时、0.02元/千瓦时。
光伏发电方面,我市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6年以前备案但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都将统一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98元。该价格比2016年以前降低0.02元/千瓦时。
据介绍,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此外,我市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后,就不能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