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市级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南昌市市级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发展,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光伏扶贫工程是指针对全市80个贫困村和2000户“无劳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以下简称“三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计划2017年底,全面完成30KW光伏扶贫村站80个、3KW光伏扶贫户站2000个。
第三条 光伏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和县区级财政配套用于支持我市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资金。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全市实施光伏扶贫工作共需资金预算8400万元(村站每个30万元、户站每个3万元)。建设资金按照市、县(区)财政按3:1比例解决,由市级财政安排6400万元(由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专项整合2000万元、市发改委筹集2000万元,市政府新增财政专项资金2400万元),县(区)级财政配套2000万元。2016年项目资金预计为1320万元,由市扶贫资金整合400万元,市发改委安排400万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20万元。2017年需资金7080万元,由市扶贫资金整合1600万元,市发改委安排1600万元,县区配套2000万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8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光伏扶贫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太阳能光伏企业组织实施。
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牵头组织落实项目推进。
第六条 光伏扶贫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中标企业向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同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光伏扶贫工程中标合同原件;主要设备(包括组件、逆变器)采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并加盖公章;供电公司提供的并网验收报告以及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共同签署的验收签证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市发改委根据验收审核情况行文下拨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申领光伏扶贫资金的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光伏扶贫资金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核减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南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