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收购的同时进行市场竞争,绿证、示范项目与降本同行
发布会伊始,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就《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进行了解读。太阳能光伏部分的内容摘抄如下:
太阳能发电的发展重心主要体现在加强分布式利用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特别是积极鼓励在工商业基础好的城市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对于西部地区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明确要求在解决弃光问题的基础上有序建设。同时要开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尝试,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促进先进光伏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当前,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新增电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入能源系统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可再生能源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的制约,同时挖掘可再生能源在实际应用中的潜力。为此,《规划》提出了几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和集成应用创新示范。
第一,创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主要是明确各级政府及主要能源企业在清洁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二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基础上,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可再生能源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求。
第二,坚持示范引领。要结合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开展示范,一是开展可再生能源供热应用示范,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及清洁电力供热等。二是开展区域能源转型示范,促进新能源技术集成、应用方式和体制机制等多层面的创新,建设一批能源转型示范省、能源转型示范城市、农村能源转型示范县、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等。三是开展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探索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等。此外,《规划》还提出了海洋能、储能等新技术应用示范等任务。为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费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大力推动北方地区的清洁能源供暖,可再生能源热利用是清洁供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提出按照优先利用、经济高效、多重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开展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示范,加快推动太阳能利用、生物质利用等,初步预计到2020年,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约替代化石能源1.5亿吨标准煤。
第四是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经济性和竞争力。近几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明显,成本下降幅度很大,但从全球范围看,短期内可再生能源还无法做到完全不需要补贴。不过,近期也有一些国家的风电、光伏发电招标项目价格,已经低于当地的化石能源发电价格,显示出了一定的市场竞争性,特别是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与销售电价已经比较接近。中国今年开展的“光伏领跑者”示范项目招标价格也大大低于预期,表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潜力巨大。
因此,《规划》提出“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这样的目标,也是向行业传递出这样的一个信号,就是一定要进一步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成本下降步伐,尽早使行业摆脱对政策补贴的依赖。从目前行业内一些先进企业的反映来看,预计到2020年,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消纳问题,风电、光伏平价上网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到1.05亿千瓦只是指导性规模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解释道:
关于光伏发电到2020年达到1.05亿千瓦的问题,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我们在编制规划过程中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在制定“十三五”太阳能发展规划时,对光伏发电进行了基本的考虑,在“十三五”时期光伏发电的主要任务是产业升级、降低成本、扩大应用。
在光伏建设的规模方面,不是简单地规模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光伏的规模化发展和产业的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在这方面要坚持正确导向,并不是简单地在各个地方建光伏电站,盲目地扩大建设规模并不能带来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在光伏产业技术进步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两个措施。
一是通过领跑技术基地建设,把规模化光伏电站和上游整个产业链技术进步结合起来,这是一个协同创新,目的就是给先进的技术提供市场,加速降低成本。二是在分布式光伏方面,结合完善机制、电价改革,推进市场化交易,使交易成本降低,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国家的补贴能够早日落实,从而鼓励各类投资者全面参与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
在光伏发电的规模上来看,1.05亿千瓦并不是一个上限,而是一个指导性的发展规模。如果分布式光伏发展市场环境转变得比较快、进展得比较好,建设规模就会发展得大一些。另外对光伏发电的规模不应过于敏感,因为光伏发电的利用小时数比较低,在中部地区每千瓦每年只能发一千多度电,所以按照规模它只是火电1/4的发电量。对于我们来讲,“十三五”关注的重点是推进光伏的技术进步,加速成本下降,所以要把国家的补贴资金效益最大化,不是单纯地扩大规模。
规划落地目标导向管理体系、保障性收购、绿证、监管
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长朱明就“十三五”期间,如何够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的问题进行解读,原文如下:
我们国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面临着这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如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发电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型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国保障性收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弃水、弃风、弃光现象严重,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比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了几个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按照法律要求,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及全部发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主要能源企业在清洁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
二是要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我们已经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作为“十三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为减少可再生能源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求,《规划》提出通过设立燃煤发电企业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通过购买绿色证书作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证明,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工作可与国家开展的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财政直补的强度,解决“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
四是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将在“十三五”期间定期对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的征收和发放、项目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项目的并网接入等工作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弃光问题分布式及中东部是重点、补短板、能源需求侧自主参与调峰
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副司长何勇健就规划中对于“弃风”、“弃光”问题的解决发表看法:
弃风弃光问题主要是体现在能源系统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要通过能源系统整体优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优化开发布局。《规划》提出把风电开发布局从以“三北”为主转到以中东部为主,这个转移有三大利好,首先有利于减少电力大规模远距离输送;其次有利于促进就地消纳,我国负荷中心主要集中在中东部,风电消纳能力较强;最后是中东部地区火电、风电上网价格差更小,同样的补贴在东中部地区可以支持更多的新能源发展。刚才李仰哲先生已经介绍到了,“十三五”我国风电新增装机58%位于中东部,新增太阳能发电56%位于中东部。新常态下,中东部地区对外来能源的需求在减弱,跨区域大规模输电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需要在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输电通道的建设,《规划》安排的输电通道充分考虑了解决当前“弃水”问题和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打捆外送。
二是要补上短板。增强电力系统的调峰能力,加强优质调峰电源建设。《规划》提出“十三五”开工建设抽水蓄能电站6000万千瓦,天然气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较之“十二五”有大幅提高。同时更多地发挥存量机组的作用,实施“三北”地区火电灵活性改造。通过以上措施,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会有较大改善,这将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三是要实施能源需求侧管理,让广大用户自主参与系统调峰。据统计,各省电力负荷中,尖峰负荷小时数都不足500小时,通过需求侧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大量新增装机,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开展了试点,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十三五”国家将重点推进,加强管理四是要实施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工程。整合不同能源品种,实现梯级利用,比如采用热电冷气多联供的形式,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促进体制机制创新五是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尤其是在电力和天然气领域,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科学的价格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可以让市场自主实现错峰调峰和优化布局,很多非常尖锐的矛盾通过完善价格机制就能迎刃而解,所以体改可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十三五”规划主要是从这五个方面促进系统的优化和能源系统效能的提高,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