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获悉,近日佛山市政府出台有关通知并宣布,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将该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该市将对2016年-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将奖励和补助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具体来说,奖励范围包括从2016年-2018年在佛山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奖励标准方面,佛山市将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该市将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