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厅
关于华电台儿庄光伏电站一期10兆瓦工程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鲁林地许临〔2016〕18号
华电枣庄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电台儿庄光伏电站一期10兆瓦工程项目电池组件阵列临时使用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鹿荒村集体林地7.8204公顷(宜林地)。临时占用期限24个月。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电池组阵列施工期,期满后确需继续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前3个月向我厅申请延期。未向我厅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五、该项目运营期间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你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等费用,以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并确保林地性质不变,做好林地保护、造林绿化等工作。运营期结束后1年内,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山东省林业厅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