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符合精准扶贫战略,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为支持我县光伏产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我县光伏扶贫工程在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县发改、扶贫、国土、住建、林业、财政、供电、金融机构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加快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落实,根据我县土地利用现状,优先选择在县域内未利用土地和光伏农业等设施农业区域内进行建设。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期间,由县发改委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各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优先选择有实力、技术先进、热衷社会服务的光伏企业参与我县光伏扶贫项目开发建设。对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用地条件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具备、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给予考虑光伏建设指标。
第五条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严禁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超前预收、超额收取有关税费、向企业摊派和拉费助费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时,需经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每个光伏扶贫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现场办公,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八条 县政府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和各金融机构,为光伏扶资项目开展银企对接,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第九条 积极协调县供电公司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的技术保障,由电网企业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投资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所发电量全额收购。
第十条 积极协调省、市供电公司,确保参与光伏扶贫的项目不弃光、不限电,不参与竞价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