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六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就此接受中电新闻网专访。
中电新闻网记者: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改革的首条基本原则即为“坚持安全可靠”。那么,在“改到位”和“保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是什么?如何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如何看待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的同时又履行电力普遍服务责任这一问题?
王志轩:不论“改到位”还是“保稳定”,都是电力体制改革意义所赋与的,因此是相辅相成的。相对讲,“改到位”是目标也是过程,“保稳定”是前提也是基础。“改到位”必须与改革的时机、条件相适应,条件具备必须加快进展,不留空间,充足到位;但条件不具备时,则不能冒然而进。所以,到“位”也是渐进的。由于电力安全稳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一旦出现较大的电网事故,则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安全稳定,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9号文多次强调“有序放开”。在坚持安全可靠前提下,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推进渐进式改革,是此次改革的基本逻辑。
关于释放改革红利,不能单纯就电力论电力,要把电力体制改革放在经济社会总体改革框架下看待,把改革放到电力工业长远健康发展上来。对适合竞争的领域和环节应当通过竞争实现优化发展,这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机制,必须坚持。当前,电力供需存在总体供大于求的现象和企业发展遇到的各种矛盾,既是新常态下转型带来的新特点,也有长期积累的厂网不协调、可再生能源与火电发展不协调、煤炭与电力发展不协调等问题。改革措施实施后,不论电网还是电厂,都要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的挑战,还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电力企业总体来讲会面临一段艰难时期。但转机会在危机中出现,改革将还原电力作为能源产品的商品属性,可以更有效地传导价格、供求等信息等,并倒逼电力企业不断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绿色转型,实现电力系统资源优化配置,这将是改革带来的红利表现。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性,电力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履行电力普遍服务等社会责任,使电力体制改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改革。这需要在改革方案中对市场规则与普遍服务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需要有计划地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这也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总体来讲,电力体制改革绝不是文件下发之后就能自然而然一步“改到位”,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形势的发展,还会有N个实施细则出来,再加上我国各地区情况各异,改革也将会因地制宜、试点引导、务实推进,预计将贯穿整个“十三五”时期。
中电新闻网记者:改革将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在这里,电量、电价都成为“变数”,发电企业为了赢利只能“薄利多销”,但以目前供大于求的电力市场形势来说,对发电企业特别是火电企业并不利,发电企业可能更倾向于过去计划性的长期稳定供需关系,您认为,应如何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
王志轩:我认为,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尽量减少对市场的约束,从而让市场发现规律、发现效率、发现效益。二是电力体制改革是有价值导向的,面对能源转型趋势,电力市场规则的设计要体现出绿色发展导向,所以,对清洁电能的优先性地位是9号文件明确并会在配套文件中落实的重要内容。三是电力体制改革不是唯一体现优先性机制的载体,并且,任何机制都有其解决特定或者主要任务的目的,因此,对于清洁电能的优先性地位在改革配套文件中也应当是有条件、有阶段性的区别,否则,无序发展也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甚至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四是不论常规电源还是新能源都应当树立竞争思想,尽量适应逐步减少各种保护行为的趋势,事实上,随着能源转型的速度加快,竞争不仅来自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之间的竞争,也会来自同类发电能源如风电与风电、风电与太阳能之间的竞争。
总体而言,电力的竞争,一般发生在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发电企业特别是火电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的困难。首先,市场供求关系是造成发电企业面临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其次,原先供不应求的市场形势,加上价格没有理顺的市场机制,造成了发电企业追求快速扩大规模的发展模式,这样的模式现在已经走不通了。第三,电力体制改革为发电企业转型升级带来良好机遇,发电企业在自身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优化产业链,并应在售电、煤电一体化、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