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06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构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五项重要制度,即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补贴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资金制度,对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介绍,国家能源局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体系。
朱明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加快能源转型、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可再生能源已进入到增量替代、区域性存量替代的发展阶段,能源转型的矛盾日益突出。
朱明强调,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的根本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已成为未来能源发展的主基调。
他认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关系到我国能源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转变可再生能源发展理念。
具体来说,从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和速度逐步转变为重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行业管理的重点由开发建设管理转移到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并重,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可再生能源面临三大挑战
记者:在过去十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新阶段?
朱明:可再生能源从起步阶段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201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为5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1.8%,比2005年提高了将近5个百分点(4.78%),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4亿吨标准煤,占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10.1%。
到2015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装机容量为5亿千瓦,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33%。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5%。其中,水电装机3.2亿千瓦,是2005年的2.7倍;风电并网装机1.29亿千瓦,是2005年的100多倍;光伏并网装机4318万千瓦,对比2005年的7万千瓦,更是突飞猛进;太阳能热利用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应用规模都位居全球首位。生物质能继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生物质发电装机1030万千瓦,是2005年的5倍,各类生物质能共计年利用量约3300万吨标准煤。
记者: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哪些重大挑战?
朱明:首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仍需进一步明确。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中的中长期战略定位仍不清晰,虽然国家层面制定了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发电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仍不明确,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型仍应该进一步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战略有效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投资行为。同时,与能源转型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重与先进国家相比仍较低,未来需要完善支持政策,使新能源在我国能源转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上网制度未有效落实。
由于我国电力市场和电价机制不完善,加之部分电力系统灵活性不足,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在运行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三北”部分地区弃风弃光问题十分突出。2016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电量326亿千瓦时,弃光电量37亿千瓦时,都基本相当于2015年全年的弃风弃光电量,弃风、弃光问题严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实施,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第三,新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不能及时发放到位。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展,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框架下,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固定电价政策,即风电和光伏发电电价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差异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足。
目前,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能应收尽收,加上对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预估不足,导致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足,造成补贴发放不及时的问题。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累计达到550亿元。随着年度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加,旧的补贴没有到位,新的需求加速,导致补贴资金缺口不断扩大,补贴资金的问题同样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考核指标制度
记者:“十三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拟定了怎样的发展目标?
朱明:国家已经起草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步明确“十三五”时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具体而言,到2020年,风电装机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如果条件许可,力争达到2.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确保达到1.1亿千瓦以上,如果条件许可,力争达到1.5亿千瓦。其中光热发电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记者:“十三五”期间,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哪些主要的工作思路?
朱明:首先,推动能源革命,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更替或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为此,要切实确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地位,创新发展方式,优化发展布局,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的多元化利用和大规模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启动海洋能示范应用,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和提高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局部地区要率先实现可再生能源大比例发展,引领全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其次,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
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需要达到5.6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5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发电在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20%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为此,必须推动建立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考核性指标制度,将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目标作为考核性指标,建立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区、市)完成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的目标需要完成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引导地方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并最终退出。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相关政策落实。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关键问题在于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典型代表是《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不到位、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滞后问题突出、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政策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措施等,已成为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已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有关要求,但今后工作重点也在明确责任,并通过能源监管的手段,强化落实,保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