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智:可再生能源是全球能源消费革命的必然趋势

发布时间:2017-06-08 来源:人民政协网

  日前,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带队就年度重点考察课题“关于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调查与建议”赴江苏开展调研。座谈交流中,陈昌智多次提到英国的例子,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球能源消费革命的必然趋势。

  探路光伏产业发展新变革——民建中央年度大调研纪实

  4月21日,在英国,没有一度电是用煤炭燃烧发电。这个全球首个使用煤电的国家宣布这一天停止使用煤电。

  日前,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带队就年度重点考察课题“关于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调查与建议”赴江苏开展调研。座谈交流中,陈昌智多次提到英国的例子,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球能源消费革命的必然趋势。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大自然馈赠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为什么不利用好。”陈昌智表示,一定要深入地认识推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

  此次调研,民建中央找出了哪些当前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提出了怎样的意见建议。

协调发展规避“弃光限电”

  调研组在常州座谈交流时,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民建中央常委刘汉元分享了一组数据:美国加州电力调度中心5月13日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可再生能源在加州总发电量占比已达33%,峰值发电量以太阳能居首。

  “基于目前的电网和储能技术,已经可以支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这样的占比,而去年我国光伏发电仅占总发电量的1%。”刘汉元说道。

  这其中,弃光限电是一个不可忽视地问题。主要原因是当地消纳能力不强、电网建设滞后、外送输电通道容量有限等因素。

  从累计装机量来看,新疆、甘肃、青海、内蒙古排在全国前列,但调研组此前在甘肃的调研中发现,弃光现象最为严重也正是这些西部省份。2016年,西部地区平均弃光率达到20%,新疆、甘肃弃光率都超过了30%。

  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龙认为,弃光现象日趋严重是由于本地自身消纳能力不足,他建议应尽早建立跨区协同消纳光伏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光伏的消纳出路和消纳市场,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全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陈昌智也提出,适时出台国家跨省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同时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输送能力。

  陈昌智还建议,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实现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资源互补和共同发展。

  在江苏调研中,了解到江苏实现了光伏发电全额并网、全额消纳,调研组认为江苏的实践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光伏电站不能无序建设,电源与电网之间要匹配。”张龙认为,电网的规划和电源的建设一定要协调发展。

  江苏对于光伏增长潜力较大的地区,及时做好在运光伏运行诊断分析,提高地区电网接纳新增光伏的能力,向光伏发展空间接近上限地区的政府和发电企业发出“预警”,避免了装机规模超出系统合理消纳能力,造成的弃光现象。

  理顺光伏电站用地之困

  相比于西部地区,东部省份呈现出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而集中式光伏电站需要占用足够的地表空间采光,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中建设。

  江苏省针对土地资源匮乏的实际,探索通过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农业大棚等上方架设太阳能电池板来建设大中型光伏电站。

  然而,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对光伏电站面板组件影响用地部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意见》指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在调研中,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介绍到。

  很多光伏产业发电企业谈到了这一问题,如果光伏用地全部按照建设用地处理,一方面带来了光伏项目用地指标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很大的增加了光伏项目的用地成本,在建设用地费用高的地区,则支出更大。

  “其实,光伏用地并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形成‘占用’。”朱共山认为,架空布设光伏组件,不会破坏土地,也不会形成永久性用地,组件阵列下面空间仍可以进行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生产。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震强也提出,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的方式保持了原农用地性质不变,由光伏电站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降低了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成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并提交《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表示用地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建议理顺光伏电站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提案起草人,朱共山表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进行破坏,不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企业“走出去”的烦恼

  据工信部发布的行业数据,2016年我国光伏产业链各环节生产规模全球占比均超过50%,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

  近年来,欧美国家针对我国光伏企业多次展开“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通过提高税率、限定价格,直接削弱我国光伏产品的竞争优势。

  “欧盟曾是我市光伏产品最大的出口地。”苏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志明说到,面对“双反”调查带来的竞争压力,今年1至4月份,苏州光伏产品出口欧洲下降53%,出口美国下降93%。

  为了规避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光伏产品设置的贸易壁垒,一些大型光伏企业选择在东南亚国家设厂生产光伏产品进行出口。

  然而5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国内企业申请,对全球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1”调查),这让光伏企业又揪起心来。

  “201调查”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影响更甚于“双反”。如果损害认定成立,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条规定,总统有权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包括提高关税、实施配额、贸易调整援助以及上述任何措施的组合。

  在调研座谈中,很多企业对此表示担忧,认为美国此举将使得国内光伏产品出口严重受阻,因为201条款是全球保障措施调查,通过海外设厂的方式出口美国的产品也将受到围堵。

  陈昌智当即表示,将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美国201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冲击,同时也鼓励企业不要放弃海外市场,不要放弃我国光伏产品在全球的领先优势,要继续深耕,调整战略。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所副所长王世江也认为,我国占据全球光伏产业巨大的市场,难免会遇到贸易壁垒,对企业来讲,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练好内功才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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