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现行增量配电网及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格
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的改革重点任务。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和2016年陆续发布《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分别对售电侧改革的原则、工作目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并对增量配电网的管理、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在配电价格核定前的增量配网配电价格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文件中明确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进一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地位,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灵活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等。文件中明确了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等。
三、销售电价
2002年之前,我国各地销售电价主要是按照行业类别分电压等级定价,销售电价体系复杂、名目繁多、很不规范。2002年我国实施电价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后者明确了我国销售电价的含义、总体实行方法和制定原则,对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计价方式、制定和调整以及销售电价管理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说明。2002年之后,我国各省(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分步骤地开展了销售电价改革。
1、销售电价的构成
根据《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我国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由于输配电价改革没有如期进行,在各省(市)尚未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前,实际核定销售电价的成本是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网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2、销售电价改革
2002年以前,我国销售电价分类包括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以及趸售电价及其它等八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2005年发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并指出“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十余年来,各省市在该暂行办法指导下,分步骤地将本地区的销售电价目录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等三类过渡,多数省份已经归并为四至五大类。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进一步强调要“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这将是我国未来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之一。
我国现行销售电价除按用户类别划分外,每一类用户销售电价又按电压等级不同分档定价,总体上可分为不满1 kV、1~10 kV、35 kV、110 kV和220 kV及以上5档。同一用户类别中电压等级越高,销售电价越低。
在电价制度上,《暂行办法》规定“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2013年《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中,对两部制实施范围作出一定调整,指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2016年,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企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583号),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我国电价政策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改革,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两部制电价结构,合理设定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占比将是未来我国销售电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暂行办法》明确“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均已对工商业大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我国各省(市区)开始陆续对居民用户实施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政策。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再次强调“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推行居民峰谷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运用价格信号鼓励电力用户参与削峰填谷,优化用能结构,对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用电成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开始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的阶梯电价政策。《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重申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至今,对我国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长久以来,我国销售电价均由中央政府定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指出要: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未来我国销售电价形成机制也将向着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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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行增量配电网及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格
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的改革重点任务。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和2016年陆续发布《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分别对售电侧改革的原则、工作目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并对增量配电网的管理、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在配电价格核定前的增量配网配电价格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文件中明确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进一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地位,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灵活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等。文件中明确了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等。
三、销售电价
2002年之前,我国各地销售电价主要是按照行业类别分电压等级定价,销售电价体系复杂、名目繁多、很不规范。2002年我国实施电价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后者明确了我国销售电价的含义、总体实行方法和制定原则,对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计价方式、制定和调整以及销售电价管理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说明。2002年之后,我国各省(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分步骤地开展了销售电价改革。
1、销售电价的构成
根据《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我国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由于输配电价改革没有如期进行,在各省(市)尚未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前,实际核定销售电价的成本是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网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2、销售电价改革
2002年以前,我国销售电价分类包括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以及趸售电价及其它等八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2005年发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并指出“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十余年来,各省市在该暂行办法指导下,分步骤地将本地区的销售电价目录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等三类过渡,多数省份已经归并为四至五大类。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进一步强调要“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这将是我国未来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之一。
我国现行销售电价除按用户类别划分外,每一类用户销售电价又按电压等级不同分档定价,总体上可分为不满1 kV、1~10 kV、35 kV、110 kV和220 kV及以上5档。同一用户类别中电压等级越高,销售电价越低。
在电价制度上,《暂行办法》规定“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2013年《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中,对两部制实施范围作出一定调整,指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2016年,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企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583号),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我国电价政策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改革,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两部制电价结构,合理设定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占比将是未来我国销售电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暂行办法》明确“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均已对工商业大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我国各省(市区)开始陆续对居民用户实施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政策。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再次强调“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推行居民峰谷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运用价格信号鼓励电力用户参与削峰填谷,优化用能结构,对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用电成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开始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的阶梯电价政策。《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重申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至今,对我国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长久以来,我国销售电价均由中央政府定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指出要: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未来我国销售电价形成机制也将向着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