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电价附加的分析
我国销售电价附加名目繁多,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六个项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前身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以〔1992〕财工字576号文下发《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全国用电加价0.3分钱/千瓦时,与葛洲坝电厂上交的利润一并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从1996年2月1日起,在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十六个省、直辖市每千瓦时提高到0.7分钱。
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主要用途: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201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在2017年已经降低25%的基础上,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次降低25%。
农网还贷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按照当时的规定,共有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10个“一省多贷”的省份征收农网还贷基金附加,征收标准为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其余的“一省一贷”的情况,省电力公司为单一的贷款和投资主体,其投资费用直接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在2007年开始征收时为0.8分/千瓦时,2013年9月25日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1.5分/千瓦时。2015年,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再次提高,至每千瓦时1.9分钱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最早可以追溯到1964年的相关规定,其中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用以支持城市公共照明建设、维修和日常维护,具体包括:市政路灯电费,运行维护人员成本,路灯维修、更新、改造成本等。
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最初是在电价外进行征收,199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在电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了电价,并明确未开征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甘肃(2003)、江西(2012)等地区向发改委提交的开征申请被驳回。)公用事业附加由各个地区的政府制定,执行水平和范围也都不尽相同,附加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
大中型水利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连续扶持二十年。除了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和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两种筹措来源之外,征收大中型水利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电费附加,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安排。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类似,只不过执行的水平和范围由各个政府自己决定。
通过分析,可将我国销售电价中的六项附加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包括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项,这类电价附加在目前条件下应该继续征收,并适时根据我国电力市场建设逐步进行改革、直至取消的项目。第二类,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这类电价附加显得很有必要,同时也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但是电价附加不应该是解决问题资金的筹措形式,需通过其他途径。第三类,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这类电价附加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够彻底的产物,应当取消这类电价附加的征收,结束相关企业将建设、经营成本通过所谓“基金”的形式向广大电力消费者进行转移。
四、结束语
电价体系改革目的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发电和售电价格向市场化过渡;二是提高自然垄断环节生产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三是市场化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协同促进电力工业清洁低碳、安全可靠、高效经济发展。
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建立了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下一步不仅要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以促进电网企业降本增效,而且还应该完善输配电价结构以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目前虽然开展了多种电力交易,实现了部分电量的上网电价市场化,但由于电力交易没有实现分时的市场化定价,尚不能有效地发挥促进电力工业清洁低碳、高效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应加紧分时定价的市场机制建设,以借助市场机制促进清洁、低碳能源消纳和发展,同时提高电力和能源行业的效率。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 张粒子、 陶文斌、丛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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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电价附加的分析
我国销售电价附加名目繁多,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六个项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前身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以〔1992〕财工字576号文下发《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全国用电加价0.3分钱/千瓦时,与葛洲坝电厂上交的利润一并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从1996年2月1日起,在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十六个省、直辖市每千瓦时提高到0.7分钱。
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主要用途: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201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在2017年已经降低25%的基础上,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次降低25%。
农网还贷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按照当时的规定,共有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10个“一省多贷”的省份征收农网还贷基金附加,征收标准为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其余的“一省一贷”的情况,省电力公司为单一的贷款和投资主体,其投资费用直接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在2007年开始征收时为0.8分/千瓦时,2013年9月25日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1.5分/千瓦时。2015年,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再次提高,至每千瓦时1.9分钱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最早可以追溯到1964年的相关规定,其中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用以支持城市公共照明建设、维修和日常维护,具体包括:市政路灯电费,运行维护人员成本,路灯维修、更新、改造成本等。
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最初是在电价外进行征收,199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在电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了电价,并明确未开征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甘肃(2003)、江西(2012)等地区向发改委提交的开征申请被驳回。)公用事业附加由各个地区的政府制定,执行水平和范围也都不尽相同,附加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
大中型水利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连续扶持二十年。除了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和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两种筹措来源之外,征收大中型水利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电费附加,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安排。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类似,只不过执行的水平和范围由各个政府自己决定。
通过分析,可将我国销售电价中的六项附加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包括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项,这类电价附加在目前条件下应该继续征收,并适时根据我国电力市场建设逐步进行改革、直至取消的项目。第二类,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这类电价附加显得很有必要,同时也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但是电价附加不应该是解决问题资金的筹措形式,需通过其他途径。第三类,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这类电价附加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够彻底的产物,应当取消这类电价附加的征收,结束相关企业将建设、经营成本通过所谓“基金”的形式向广大电力消费者进行转移。
四、结束语
电价体系改革目的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发电和售电价格向市场化过渡;二是提高自然垄断环节生产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三是市场化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协同促进电力工业清洁低碳、安全可靠、高效经济发展。
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建立了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下一步不仅要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以促进电网企业降本增效,而且还应该完善输配电价结构以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目前虽然开展了多种电力交易,实现了部分电量的上网电价市场化,但由于电力交易没有实现分时的市场化定价,尚不能有效地发挥促进电力工业清洁低碳、高效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应加紧分时定价的市场机制建设,以借助市场机制促进清洁、低碳能源消纳和发展,同时提高电力和能源行业的效率。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 张粒子、 陶文斌、丛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