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发电侧竞争、电网开放与集中式市场
美国六七十年代的电力建设大热潮惯性加上八九十年代负荷增速意外减缓,导致有大量富余产能的公用事业企业从八十年代末开始积极投身批发售电。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也顺势批准不具市场力的卖家可以按市场定价,这可以替代传统监管模式下的电源投资并规避规划失误风险,广受业界欢迎。
同期,《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ies Act of 1978,简称PURPA)建立了一项由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监察、由各州实施的计划,该计划旨在鼓励废热发电(利用工业余热或其他余热发电)和小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qualifying facility,简称QF)。各州行政性地制定对此类发电机组的补偿价格,其中,加州、德州以及麻省制定得非常慷慨,使得这些地方的QF产生了容量过剩。QF行业意外快速发展并渐成规模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出台法案,准许各州可以通过竞拍的方式设置可避免成本电价。对给定的所需容量,各州可以通过竞标来确定电价,而不是按照预设电价接收全部容量。该委员会同时提议,并不符合QF标准的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简称IPP)也可参与到可避免成本的竞价中来。这样,发电竞争市场就逐渐活跃起来。
在受监管的垄断模式下,公用事业电力公司拥有输电线路产权和运营权,没有向其他机构提供开放输电线路的义务。这对独立发电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依据《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授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通过其第888号令,强制要求全体输电企业开放其输电网供人使用,通过第889号令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实时信息系统(Open Access Same-Time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OASIS),以公布小时级的可用输电容量和预留输电容量,用于服务短期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的小时级曲线分解执行。
在电力行业以双边合同或电力库协议的形式进行电力交易的基础上,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推行第888号令与第2000号令,加上各州政府及其电力工业支持,最终带来了独立系统运营机构和区域输电组织这类自愿型机构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相继成立。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行,不仅在更大地理范围内实现了短期运行的经济效率最大化,还可以通过透明价格信号引导来提升发电侧的长期投资效率。
每个独立系统运营机构和区域输电组织随后都建立了完整的现货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买卖双方均可以在市场中提交申购和竞卖发电。独立系统运营机构与区域输电组织利用这种基于竞标的市场决定经济调度,其核心交易撮合的算法原理和单家一体化企业的经济调度优化算法一致,只是由于地理范围更大、市场主体众多导致计算更复杂。
四、由美国历史看《中长期规则》的意义
总结美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历史,从单家一体化企业经济调度,到初始的双边经济电能交易和自发形成电力库,再到政府法令实现发电竞争和输电网络开放,直至集中式现货交易的区域输电组织,都可以看到经济启停调度和日前、日内等小时级电力现货在优化运行效率中的关键角色。
中国现有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等中长期交易的开展,都是依附于计划电量分配执行下的传统调度方式。此调度方式虽然和中国历史形成的传统计划体制配合默契,却共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即社会资源浪费)。中长期交易的启动和开展,让低变动成本机组多占发电计划,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系统运行上的效率损失。《中长期规则》提出计划电量分解到月(也鼓励峰谷平和曲线)、集中竞价、合同转让、偏差考核、调峰分担等诸多规范与创新,如果能落实并得到发电计划放开等机制的配合,也可以再进一步提高系统运行上的经济效率。
但是,这一切努力皆是对现有计划体制的小步改良。没有现货交易、没有经济调度,就不可能实现电力系统短期运行的经济效率最大化。作为主要运行成本的燃料,其价格每天都在变;作为总需求量的负荷,每时每刻都在变。最优的调度运行方式,只能在日前和实时才能分小时、分5分钟确定。如果调度的优化受到年前、月前安排出的实物电量计划约束,那就必然存在效率损失和资源浪费。《中长期规则》的各种改良措施,不仅可以实现部分效率改善,还可以让市场主体做些“热身运动”,减少从电量交易走向电力交易的观念冲击。也就是说,《中长期规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则,其落地、执行是为了日后现货交易、经济调度启动和开展。
参照美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国现有电力系统运行的整体经济效率,与美国现状差距巨大,可能落后了几十年。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和以现货为基础的电力市场建设,任重而道远,还需一大批有志之士从法律、政策、规则、管理、组织、技术等诸多方面努力,谨此与读者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