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在全省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鲁安发〔201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国能安全〔2017〕120号)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全省“大、快、严”集中行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活动有机结合,持续开展至2018年底。
结合近期省内外电力施工安全事故教训,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增加了架线施工阶段的输变电工程基础施工、铁塔施工、架线施工等检查内容。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做好对发电企业和自备机组、以供热、生活垃圾焚烧等为主业的市政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及环保改造工程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地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对辖区内电力企业,特别是地方热电、企业自备机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电力施工、环保改造等项目实行建档管理,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电力企业要以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为重点,建立日检查、周督办、月总结制度,通过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治理计划,形成自查、自评、自改的闭环管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地区发电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和环保改造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帮助诊断、部门执法监管、政府督查落实”的专项整治机制,做到不停断、不放松、不懈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按照《关于持续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42号)要求,会同省安监、发改、环保、质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督查组,对各市县电力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及电力施工安全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属地监管责任不明确、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存在事故隐患的市县及企业,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和处理;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