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面向市场主体公开征求《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办法》)意见,标志着广东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履约保函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电力市场和国内有关省份的做法,坚持力度适当、稳妥起步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广东电力中长期交易现状,从适用范围、执行主体、缴纳标准、信息报送与发布、管理要求及监督监管等方面对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履约保函办法》要求,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且参加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提供履约保函;参加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的,应于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以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供违约担保。
《履约保函办法》规定,银行保函额度与年售电规模挂钩,并与国家售电公司准入管理要求相衔接,设定了最低额度。年售电规模在4亿千瓦时以下的,按售电公司准入要求的最低资产总额10%即200万元提供保函。今后,随着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的逐步完善,银行保函额度将与售电公司信用挂钩。
《履约保函办法》要求,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未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未足额提供银行保函以及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售电公司退出市场等情形,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协助做好银行保函的使用和退还等工作。
《履约保函办法》规定,要加强银行保函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监管。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以季度为周期,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银行保函收取及使用情况,
向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信息。同时,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作用,对履约保函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对履约保函制度执行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履约保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减少电力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有利于加强交易结算监管,防范欠费风险,促进广东电力市场长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