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部分光伏电站将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