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江苏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省有关部门印发《江苏省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提升江苏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根据《意见》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发电企业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力度科学化。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承担方,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逐步将地市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推进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探索电力中长期交易涉及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同时,江苏能源监管办将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专项监管,评估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效果,为相关电源项目建设核准、配套优惠政策制定以及计划电量安排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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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动江苏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省有关部门印发《江苏省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提升江苏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根据《意见》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发电企业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力度科学化。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承担方,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逐步将地市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推进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探索电力中长期交易涉及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同时,江苏能源监管办将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专项监管,评估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效果,为相关电源项目建设核准、配套优惠政策制定以及计划电量安排等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