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相关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合同备案。
(一)营销类合同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归集和备案;
1.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地州供电公司签订的,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和备案;
2.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微电网企业在、其配电区域内签订的,由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微电网企业分别负责归集和备案。
(二)调度类合同原则上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
(三)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主要由代理方负责归集,并根据要求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进行备案;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的交易,签订的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
(四)其他类合同根据具体用途,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归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的内容包含:
(一)合同标准文本;
(二)已签订的各类合同;
(三)合同备案人员信息表、营销类合同备案表、交易类合同备案表、调度类合同备案表、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备案表、其他类合同备案表,各类合同备案表需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备案的形式原则上采用电子版进行备案,其中线下签订的纸质合同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为电子版进行备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纸质合同备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
(一)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及其他类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营销类、调度类在合同签订日所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备案。
第二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3.是否按照示范文本和标准文本签订;
4.是否显失公平;
5.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第三十条 经审核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能源监管机构向备案的单位出具合同备案受理单。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单位出具补正告知书,明确缺失内容,提出补正限期。备案单位应在补正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重新备案,如需进行说明的,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市场成员应及时重新签订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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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相关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合同备案。
(一)营销类合同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归集和备案;
1.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地州供电公司签订的,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和备案;
2.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微电网企业在、其配电区域内签订的,由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微电网企业分别负责归集和备案。
(二)调度类合同原则上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
(三)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主要由代理方负责归集,并根据要求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进行备案;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的交易,签订的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归集和备案;
(四)其他类合同根据具体用途,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归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的内容包含:
(一)合同标准文本;
(二)已签订的各类合同;
(三)合同备案人员信息表、营销类合同备案表、交易类合同备案表、调度类合同备案表、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备案表、其他类合同备案表,各类合同备案表需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备案的形式原则上采用电子版进行备案,其中线下签订的纸质合同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为电子版进行备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纸质合同备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
(一)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及其他类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营销类、调度类在合同签订日所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备案。
第二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3.是否按照示范文本和标准文本签订;
4.是否显失公平;
5.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第三十条 经审核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能源监管机构向备案的单位出具合同备案受理单。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单位出具补正告知书,明确缺失内容,提出补正限期。备案单位应在补正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重新备案,如需进行说明的,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市场成员应及时重新签订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