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各地要对照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和验收标准,在与电网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编制本地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于本行动计划下发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实施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全省煤电行业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结合各地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电力、热力保障情况,编制下达各地分年度关停淘汰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按规定关停服役期满煤电机组。运行年限达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规定有效期限的煤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原则上要按期退役,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30万千瓦煤电机组,发电企业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出延寿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延寿申请或延寿申请未获通过的,有效期满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立即予以关停。原则上不再受理亚临界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延寿申请。(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淘汰重点区域城市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加快重点区域城市主城区煤电机组关停。对纳入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煤电机组,到2020年要完成供热改造提升,热电比达到80%以上;其他30万千瓦以下纯凝煤电机组通过拆除设备或“关而不拆”方式全部淘汰。(重点区域城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在保障电力、热力供应的前提下,郑州市要加快实施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到2020年,主城区内现有煤电机组全部关停。洛阳市要加快主城区煤电机组关停或改造,到2020年,除保留必要的供热应急备用电源外全部关停。确需改造为燃气供热机组的,要严格按照先落实气源后实施改造的原则实施。结合主城区煤电“清零”行动,加强统筹谋划,在全市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煤电装机规模。(郑州市、洛阳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四)严查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煤电机组。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要求,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的煤电机组,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经河南能源监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原则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予以关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关停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出说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关停。(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集中清理“僵尸”煤电机组。省电力公司要全面梳理2015年1月1日以来无发电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于本行动计划下发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经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函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确认后,由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确认结果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省电力公司按规定予以电网解列,不再纳入我省现役煤电机组统计范围。(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电厂,要结合淘汰高耗能行业产能,坚决予以关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煤电机组供热提升改造、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国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八)强化煤电机组环保和供热监督。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煤电机组环保排放指标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发电,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予以关停。建立健全热负荷在线监测及调度支持系统,加强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热电比要求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支持政策,并适当减少设备利用小时数;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予以关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九)优化电煤运输、储存方式。加强电煤运输环节污染控制,鼓励煤电企业加快实施运煤“汽改铁”和利用管廊、皮带廊道等输煤,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煤电企业要完成铁路、水路或管廊、皮带廊道等运煤方式改造。对确需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运输车厢要采用集装箱或封闭式车厢,燃料要采用LNG(液化天然气)或CNG(压缩天然气)。加强电煤储存环节污染控制,到2020年,煤电企业要全面完成煤仓全封闭改造。加快提高燃煤机组锅炉入炉煤热值,到2020年,煤电机组入炉煤发热量力争达到5000大卡/千克。(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做好供热替代工作。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企业要编制科学合理的供热替代方案,详细列出用热对象、影响程度、替代途径和完成时限等,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其中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还要经当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供热替代工作要在机组关停前完成,确保热用户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为电网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电网企业要根据全省煤电机组关停规模和时序,制定配套电网建设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二)适度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对已核准的在建煤电机组,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投产控制规模;在投产时序上,要优先安排民生热电联产机组和电力缺口较大地方支撑电源;其他确有必要投产的,要首先作为应急备用电源,在供电、供热紧张时段开机,其余时段停机备用。对关停后存在电力、热力供应缺口的,优先以“关而不拆”方式淘汰,待供应缓解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拆除。(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三)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各地要督促有关停任务的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内部安置分流职工,煤电机组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发电企业要在机组拆除前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四)严格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程序,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关停企业移交当地电网企业。关停机组设备原则上要报废、损毁,不得在国内异地使用。(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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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各地要对照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和验收标准,在与电网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编制本地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于本行动计划下发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实施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全省煤电行业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结合各地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电力、热力保障情况,编制下达各地分年度关停淘汰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按规定关停服役期满煤电机组。运行年限达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规定有效期限的煤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原则上要按期退役,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30万千瓦煤电机组,发电企业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出延寿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延寿申请或延寿申请未获通过的,有效期满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立即予以关停。原则上不再受理亚临界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延寿申请。(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淘汰重点区域城市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加快重点区域城市主城区煤电机组关停。对纳入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煤电机组,到2020年要完成供热改造提升,热电比达到80%以上;其他30万千瓦以下纯凝煤电机组通过拆除设备或“关而不拆”方式全部淘汰。(重点区域城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在保障电力、热力供应的前提下,郑州市要加快实施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到2020年,主城区内现有煤电机组全部关停。洛阳市要加快主城区煤电机组关停或改造,到2020年,除保留必要的供热应急备用电源外全部关停。确需改造为燃气供热机组的,要严格按照先落实气源后实施改造的原则实施。结合主城区煤电“清零”行动,加强统筹谋划,在全市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煤电装机规模。(郑州市、洛阳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四)严查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煤电机组。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要求,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的煤电机组,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经河南能源监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原则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予以关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关停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出说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关停。(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集中清理“僵尸”煤电机组。省电力公司要全面梳理2015年1月1日以来无发电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于本行动计划下发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经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函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确认后,由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确认结果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省电力公司按规定予以电网解列,不再纳入我省现役煤电机组统计范围。(河南能源监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电厂,要结合淘汰高耗能行业产能,坚决予以关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煤电机组供热提升改造、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国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八)强化煤电机组环保和供热监督。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煤电机组环保排放指标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发电,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予以关停。建立健全热负荷在线监测及调度支持系统,加强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热电比要求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支持政策,并适当减少设备利用小时数;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予以关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九)优化电煤运输、储存方式。加强电煤运输环节污染控制,鼓励煤电企业加快实施运煤“汽改铁”和利用管廊、皮带廊道等输煤,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煤电企业要完成铁路、水路或管廊、皮带廊道等运煤方式改造。对确需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运输车厢要采用集装箱或封闭式车厢,燃料要采用LNG(液化天然气)或CNG(压缩天然气)。加强电煤储存环节污染控制,到2020年,煤电企业要全面完成煤仓全封闭改造。加快提高燃煤机组锅炉入炉煤热值,到2020年,煤电机组入炉煤发热量力争达到5000大卡/千克。(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做好供热替代工作。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企业要编制科学合理的供热替代方案,详细列出用热对象、影响程度、替代途径和完成时限等,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其中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还要经当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供热替代工作要在机组关停前完成,确保热用户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为电网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电网企业要根据全省煤电机组关停规模和时序,制定配套电网建设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二)适度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对已核准的在建煤电机组,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投产控制规模;在投产时序上,要优先安排民生热电联产机组和电力缺口较大地方支撑电源;其他确有必要投产的,要首先作为应急备用电源,在供电、供热紧张时段开机,其余时段停机备用。对关停后存在电力、热力供应缺口的,优先以“关而不拆”方式淘汰,待供应缓解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拆除。(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三)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各地要督促有关停任务的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内部安置分流职工,煤电机组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发电企业要在机组拆除前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四)严格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程序,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关停企业移交当地电网企业。关停机组设备原则上要报废、损毁,不得在国内异地使用。(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