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量补偿政策。公用煤电机组按期关停后,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期的补偿电量;明确不参与“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建设高效环保煤电机组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的补偿电量。补偿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全省同等级公用煤电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量确定。应关停但拒不关停或未按期关停的公用煤电机组,企业不享受关停补偿电量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关而不拆”机组依据剩余设计寿命期,分两个档次安排关停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5—10年的,按照同等级机组1.5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10年及以上的,按照同等级机组2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应急备用期间所发电量按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享受调峰机组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后,企业可与拥有大型高效清洁机组的发电企业开展合作,原自发自用电量由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并作为增量参与市场直接交易,承担代发电量的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不扣除年度基础发电量。代发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前3年平均发电量确定。执行期限按照自备煤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剩余有效期计算。代发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电网企业按照代发电量协议价格,加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有系统备用费、合理线路损耗费等,定向销售给关停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企业将自备抽凝煤电机组整合为背压式煤电机组后,产生的装机容量和电量缺口,可参照代发电量政策执行。拥有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自备煤电机组并成为合格电力市场主体后,可纳入跨省区电力交易范围,优先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等配合)
(三)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指标交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积极探索关停煤电机组碳排放指标和用能权交易。对采用清洁化运输的煤电企业适当增加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减少采用汽车运煤方式煤电机组及城区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支持关停机组土地流转。关停煤电机组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要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企业倾斜。参照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等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按关停燃煤锅炉容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对煤电企业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可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帮扶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关停机组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交易收益等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明确关停政策享受范围。“十三五”期间按程序关停淘汰的机组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机组和连续3年不发电的“僵尸”机组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组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等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关停任务。发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关停。省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煤电机组关停时序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强化督导问责。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省政府督查督导内容,除“关而不拆”外的已列入关停计划煤电机组,必须按要求拆除相应设备。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加强对各地督导考核并组织现场验收,及时将验收和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等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主办单位: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网站运营:kaiyun入口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热线:400-007-1585
项目合作:400-007-1585 投稿:63413737 传真:010-58689040 投稿邮箱:yaoguisheng@chinapower.com.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证140522号 京ICP备14013100号 京公安备11010602010147号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量补偿政策。公用煤电机组按期关停后,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期的补偿电量;明确不参与“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建设高效环保煤电机组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的补偿电量。补偿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全省同等级公用煤电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量确定。应关停但拒不关停或未按期关停的公用煤电机组,企业不享受关停补偿电量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关而不拆”机组依据剩余设计寿命期,分两个档次安排关停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5—10年的,按照同等级机组1.5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10年及以上的,按照同等级机组2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应急备用期间所发电量按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享受调峰机组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后,企业可与拥有大型高效清洁机组的发电企业开展合作,原自发自用电量由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并作为增量参与市场直接交易,承担代发电量的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不扣除年度基础发电量。代发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前3年平均发电量确定。执行期限按照自备煤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剩余有效期计算。代发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电网企业按照代发电量协议价格,加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有系统备用费、合理线路损耗费等,定向销售给关停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企业将自备抽凝煤电机组整合为背压式煤电机组后,产生的装机容量和电量缺口,可参照代发电量政策执行。拥有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自备煤电机组并成为合格电力市场主体后,可纳入跨省区电力交易范围,优先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等配合)
(三)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指标交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积极探索关停煤电机组碳排放指标和用能权交易。对采用清洁化运输的煤电企业适当增加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减少采用汽车运煤方式煤电机组及城区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支持关停机组土地流转。关停煤电机组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要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企业倾斜。参照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等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按关停燃煤锅炉容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对煤电企业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可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帮扶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关停机组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交易收益等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明确关停政策享受范围。“十三五”期间按程序关停淘汰的机组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机组和连续3年不发电的“僵尸”机组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组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等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关停任务。发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关停。省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煤电机组关停时序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强化督导问责。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省政府督查督导内容,除“关而不拆”外的已列入关停计划煤电机组,必须按要求拆除相应设备。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加强对各地督导考核并组织现场验收,及时将验收和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等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