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当前,中国已经跃升为世界碳排放最多的国家。2014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接近355亿吨,中国排放量高达97.6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缓解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碳交易市场建设还处在研究探索的初步阶段,仍存在很多不足,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市场离开展大规模的强制交易还有相当的距离。
世界碳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情况
据统计,2013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约为104.2亿吨,交易总额约为549.08亿美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而英国的伦敦金融城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
《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年初试运行,2008年初开始正式运行。据统计,2013年欧盟碳市场总交易量约为102.6亿吨。总交易额约为528.49亿美元。
在美国,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仍然表现出活跃的状况。2013年1月份,加州率先动态发展碳交易体系运行,一跃成为当前世界第二大碳市场,在2014年1月份加拿大的魁北克碳交易体系的正式连接,成为北美第一个跨国连接的碳交易体系。
在亚洲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和着手碳交易市场,日本是第一个亚洲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国家。印度于2008年开始进行碳交易,2012年建立了印度节能交易计划,针对印度国内的水泥、钢铁等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的减排交易策略。同时印度还推出了欧盟减排许可期货。尽管韩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体系,但从2012年开始,也在逐步建立全面的减排目标管理体系。韩国碳交易体系已经在2015年启动,涉及大型的电力生产、制造和运输,以及国内航空业等,设定排放总量上限的约束,通过排放配额交易实行强制的禁排机制。
目前,全球范围内共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二是相对复杂的减排项目。按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情况
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联合发布《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我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政府的碳约束目标是: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
2016年4月22日,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将积极做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展现了全球气候治理大国的巨大决心与责任担当。在此背景下,我国碳市场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家发改委亦已明确表示将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立法、数据准备、配额分配、支撑系统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的一部分,我国启动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平稳运行两年,取得显著成果,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丰富经验,奠定扎实基础。
中国碳市场的建设,是由7个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4年,7个试点已经全部启动上线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统计数据,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几年时间内,7个碳交易试点完成了数据摸底、规则制定、企业教育、交易启动、履约清缴、抵消机制使用等全过程,并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
2015年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正式纳入交易履约体系。7个试点陆续公布了各自的《碳抵消管理办法》,由于各试点对项目的技术类型、项目来源地、减排量的产出时间、抵消上限都进行了不同规定,使得CCER入市交易的政策出现高低不一的门槛。对于准入限制较少的试点地区,比如北京和上海,CCER的交易量和履约抵消量比其他限制较多的省市突出很多。CCER的入市促进了碳市场的流动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市场价格,使得各个试点市场2015年的配额价格均有所下降。其中,CCER履约用量最大的上海市场,碳配额的价格振幅最大,最低日均价和最低月均价都出现在上海,分别为9.5元/吨和15.52元/吨。
1 深圳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开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开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所。2013年12月16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关于投资者异地自助开户的通知》,此后,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实现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立账户进行碳市场投资。2014年8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深圳碳试点在国内首家获准引进境外投资者,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家。
与其他试点地区不同之处在于,深圳并没有对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做出限制。限制条件主要是针对项目类型和项目地区。从项目类型来看,可以用于深圳碳市场的项目类型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类型中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清洁交通减排项目;海洋固碳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五大类。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深圳对项目地区做出了不同的限制。具体来说,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则不受项目地区限制。
2 北京
北京市于2012年3月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建设,并于2013年11月28日实现开市交易。据了解,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的配额成交量为620万吨,交易金额达到2.6亿元;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达到670万吨。两年来,北京碳市场支持全市重点排放单位顺利完成了履约工作。
北京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在7个试点碳市场中最为丰富,既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7个试点碳市场均有的交易品种,还有林业碳汇项目和节能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等基于本市市情推出的特色产品。各交易产品依据不同功能定位,通过交易平台在市场主体间实现了有序流转,表现出较好的流动性。其中,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CCER已经在北京市成交500余万吨,规模领先,并且其中90%以上是销往其他试点地区,北京作为全国碳交易枢纽的功能已开始初步显现。
2014年末,北京环交所率先打破碳交易的地域限制,与河北承德市启动了我国首个跨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京蒙跨区交易也在2016年落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鼓励三地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碳减排量进入京蒙跨区域碳市场进行交易。
3 广东
广东省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截至2016年6月12日,广东碳市场累计成交配额3206.82万吨,总成交金额10.75亿元,分别占全国31.17%和36.92%,成为全国首个配额现货总成交金额突破10亿元大关的试点。
在7个试点地区中,广东和湖北作为省级试点,皆采用了配额竞拍机制,但不同的是,广东省的配额分配是免费和有偿发放相结合,而湖北试点拍卖标的的来源为政府预留配额,而不是企业的分配配额。因此,广东是率先尝试配额有偿发放与定期拍卖机制的,也是将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唯一试点,根据两年的实践检验和市场运行情况,广东省发改委对配额有偿发放政策先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优化调整。
开市首年,根据《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公告》,4个行业有偿配额比例均为3%,同时强制要求控排企业购买有偿配额,竞拍底价为60元/吨。首年履约后,《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针对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企业采用预发配额方式,并将电力行业有偿配额比例提高至5%,同时,允许控排企业自愿购买有偿配额,一年内分4次竞拍,竞拍底价分别拟定为25元/吨、30元/吨、35元/吨、40元/吨。今年第二次履约完成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则在维持配额预发与有偿配额自愿购买的基础上,取消了竞拍底价的设置。
4 天津
天津市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天津市也成为我国第五个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城市,与其他6个试点省市不同,天津市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其在碳交易的产品类型、交易范围、制度设立等方面也自成一套体系。
在确定配额时,天津碳市场在对该市“十二五”期间的碳强度下降指标、经济发展预测、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项目投产运行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了碳市场2013~2015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在此目标下确定配额总量。配额发放方面,除了电力热力行业按照基准法分配配额,其他企业统一采用历史法,再结合企业当年实际产量予以确定。最终,天津市的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五个行业,以及2009年以来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的114家企业或单位成为第一批强制配额交易主体。
5 湖北
湖北省于2014年4月2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第六个启动运行的碳交易试点,湖北碳交易试点虽运行较晚,但取得的成绩却格外瞩目,2014年不仅交易总量、总金额、累计日均成交量、投资者数量、省外引资金额等主要市场指标居全国第一,碳金融创新的数量、种类和规模也遥遥领先。湖北碳交易试点的成功传递出重要的样本意义:在工业结构偏重地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碳交易具有可行性,有助于实现低碳转型。
截至2015年10月30日,湖北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2371万吨,交易总额5.7亿元。二级市场交易量、交易额等多项指标均为全国第一。其中,累计日均成交量5.1万吨,占全国60.5%。
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试点工作启动仓促,体系建设不完善
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
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2014年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检验标准等。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全面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2019年以后,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试点工作从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目前各试点均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入企业排放数据、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分配方案、交易数据等信息的不透明,其原因在于企业、地方政府和交易所均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使得市场政策性明显,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
2 碳交易市场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各试点地区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相关法律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其他试点地区基本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个别试点地区如天津仅以部门文件为依据。而各个试点的暂行办法对纳入范围的企业标准设定、配额分配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湖北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广东省规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深圳市则规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都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二氧化碳并没有被认定为污染物,这意味着无法利用这些法律来规范它。
3 碳市场流动性差,没有定价权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是一个区域性、零星自愿和示范性交易为主的市场。各试点碳市场普遍存在流动性较差,成交量、成交额低的问题。在2年多时间里,7个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金额只有17.88亿,这样的交易额对蕴含巨大减排潜力的中国而言远远不足,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远不成熟,试点地区的碳交易也基本可以用比较零星来形容。最典型的是重庆,在2014年6月19日开始日成交了14.5万吨以后,几乎连续9个月没有成交量,直到2015年3月17日才又开始有成交量,成交价也由30.74元降到24元,随后又将近3个月没有成交量。在碳市场容量最大的广东省,2015年履约前的5月、6月份,也有8个交易日没有成交量。流动性差会影响到碳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得碳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发现价格的作用,碳定价的功能受到影响,也就难以实现碳交易政策效果。
中国碳交易的现状是市场潜力大但没有定价权。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但却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所以,形成和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才能有效地争夺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
1 做好区域试点与全国市场的有效衔接
我国在碳市场体系建设路径上应该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推广,先区域后全国,先现货后期货的传统方式稳步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在从区域试点向全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关键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产生足够的动力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强制性排放市场上有所突破;与此同时又要有效防止没有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坐收渔利,要充分发挥出试点地区的带动作用,激发更多的地区主动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当中。二是在地区试点的区域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形成合理的机制,解决不同的区域性市场和未来全国性市场的对接问题。
如何能够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减排行动,可以参考当前国际减排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方式。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以项目交易的方式参与到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市场,从而推动本地的减排行动,同时降低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成本,当然国家层面也需要规定试点地区所能利用项目交易的上限,例如不超过10%等。而与联合履约方式类似,试点地区也可以与其他试点地区、甚至非试点地区一道来完成国家下达的碳强度减排的任务。在国家层面,也可以处于推动进一步区域协调发展的考虑,限定能够采用自愿减排方式和联合履约方式参与的地区,例如西部边远省份等。
试点省市是全国碳市场的核心部分,需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尽快熟悉了解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抓紧开展重点企业碳排放盘查,配合和支持国家研究碳交易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着力培育碳市场专业人才,大力开展碳交易相关的宣传,率先完成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同时与国家发改委积极沟通协调,结合试点经验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设计,确保试点与全国的顺利衔接。
2 健全碳交易法律体系
碳交易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是拥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惩罚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很难得到保障。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立法。这就需要立足国外和试点碳交易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风险监管难题和国内外立法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风险综合监管理论,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政府、第三方机构、交易所、社会多元主体的法律监管机制。
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
长远来看,法律还应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尤其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设置一定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调控碳排放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维护正常的碳排放权交易秩序。
(注:本文略有删节,全文请见2016年第6期《能源情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