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妥善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拖欠和直接交易电量环保电价补贴回收难的问题。建议研究简化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拨付流程,尽快解决补助资金历史欠账问题;扩大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尽快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落地,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长效机制。针对部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无法得到应有的环保补贴问题,将煤电环保电价补贴调整为“价外补贴”,保障企业巨额环保改造投资顺利回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五是积极推广电能替代,促进企业增供扩销。从推进电能替代散烧煤和工业燃煤锅炉、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制定落实灵活电价政策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推广电能替代,促进电力企业增供扩销,缓解电力供大于求矛盾。
(二)加大电煤供应力度,切实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煤炭连接着下游的电力生产、热力供应、居民降温采暖等生产生活重要领域,煤炭有效充足供应关系着国计民生。当前,用电需求持续回升,加上即将进入夏储煤关键时期,应全力保障煤炭充足供应,以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煤稳定供应。
一是多措并举,有效增加煤炭市场供给量。建议统筹好去产能和保供应,协调好安全检查与生产,尤其是当前煤炭价格仍处于红色区域的高位、煤炭供需偏紧状态下,应继续实施平抑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响应机制,并督促主要产煤地区严格贯彻落实;加快补办手续,尽快释放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煤矿产量;此外,增加煤炭进口量。通过多途径有效增加煤炭市场供给量,保障煤炭市场充足供应。
二是有效增加各环节煤炭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建议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煤炭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主要用户煤炭库存水平,尤其应发挥大秦、蒙冀、朔黄等3条铁路线能力,确保环渤海港口库存维持高位,防止市场大幅波动。
三是加强协调和监督,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和履约率。签订中长期合同对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电煤产运需各方加快签订中长期合同;同时,由有关政府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建立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考核和价格监管的常态机制,对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偏低及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加强企业履约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加强运力协调,促进协议兑现。当前,运输环节,尤其是铁路运输环节,仍然是影响电煤合同履行、煤炭稳定供应的重要因素。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牵头,建立运力监督协调机制,维护三方互保协议的严肃性,推动履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尤其加强迎峰度夏等重点时段和运力紧张等重点地区的电煤运力保障。
(三)落实去产能政策,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针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存在的煤电区域性产能过剩风险,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调整煤电建设节奏,防范风险聚集。当前,最重要的是科学制定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的标准和时序,用最小的经济代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要求。
一是开展在建煤电项目调研摸底。建议做好在建(包括未核先建)煤电项目的规模、布局和建设进度等情况的摸底统计工作,科学测算停、缓建的经济损失,合理评估企业存在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困难。
二是有序停缓建一批在建煤电项目,严控新增煤电规模,遏制无序发展行为。建议以降低企业损失、优化煤电布局、促进网源协调发展为原则,综合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确定停缓建项目,科学确定停缓建项目清单和时序。
三是加大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力度。建议落实能源电力规划,加快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煤电机组。加强行政执法和环保监督力度,对于符合国家煤电落后产能淘汰标准的小煤电机组,坚决限期予以关停并拆除;对于排放不达标的煤电机组,严禁其运行,推动燃煤发电机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清洁高效火电和新能源发电腾出发展空间。
四是加强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建议严控燃煤自备电厂发展,将自备煤电机组纳入压减煤电项目清单,未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煤电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燃煤自备电厂;细化自备电厂收费政策,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系统备用费、基金及附加的收取方式、标准和范围,并出台相应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自备电厂运行监管机制,国家有关部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专项检查自备电厂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用电厂违规转自备、不承担调峰义务、未接入环保部门监测系统等违规情况从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