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重庆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200吨/日。本次核准一期工程,建设1条600吨/日垃圾焚烧线,配套安装1×12MW汽轮发电机组。预留二期工程处理规模600吨/日的建设用地;总投资42845万元;建设地点在永川区陈食街道芋荷湾村;项目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永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请示》(永发改委〔2018〕15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使生活垃圾通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垃圾填埋量,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编码:2017-500118-78-01-001461)。项目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永川区陈食街道芋荷湾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座,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总体设计处理规模为1200吨/日。本次核准一期工程,建设1条600吨/日垃圾焚烧线,配套安装1×12MW汽轮发电机组。预留二期工程处理规模600吨/日的建设用地。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4284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扰民及风险事故等其他不良后果。
六、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公开发布。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有永川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市政500383201700024号)、原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永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7﹞3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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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重庆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200吨/日。本次核准一期工程,建设1条600吨/日垃圾焚烧线,配套安装1×12MW汽轮发电机组。预留二期工程处理规模600吨/日的建设用地;总投资42845万元;建设地点在永川区陈食街道芋荷湾村;项目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永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请示》(永发改委〔2018〕15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使生活垃圾通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垃圾填埋量,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编码:2017-500118-78-01-001461)。项目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永川区陈食街道芋荷湾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座,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总体设计处理规模为1200吨/日。本次核准一期工程,建设1条600吨/日垃圾焚烧线,配套安装1×12MW汽轮发电机组。预留二期工程处理规模600吨/日的建设用地。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4284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扰民及风险事故等其他不良后果。
六、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公开发布。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有永川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市政500383201700024号)、原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永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7﹞3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