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长江水污染防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指导意见》提出,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助推高质量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不仅对长江水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做好流域的系统协调治理和全国污水处理起到示范引领效应,更好地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三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四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指导意见》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地;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利益,加强改革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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