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气候的影响越来越大,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使全球极端天气频发,节能减排成为了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各国政府都对气候治理予以高度重视,在各种治理措施之中碳交易成为了下一个全球性的热点。碳交易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2011年我国在七个省市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市场层面还存在这一些风险。本文将从这三个层面逐层分析,结合国外有益经验和我国现实国情,为碳交易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议。
一、碳排放存在的风险
(一)政治层面
据《2014年CDP中国100强气候变化报告》显示,国内企业公开碳排放信息的不到五成,这是缺乏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制度造成的结果。由于缺少各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各试点城市和地区只能依靠企业提供的排放报告来开展工作,而且企业的排放信息并没有向公众和社会公开。由此产生以下3个问题:①企业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可核查性的很难得到保障。②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排放报告实施细则,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工作很难做到一致,市场参与者得不到准确的信息,无法对形式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区域间的比较工作开展难度。③企业无法正确预判政策,影响排放配额的分配。
(二)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碳交易的专项法规,交易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对碳排放权属性等基本法律问题尚无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给碳市场带来风险。碳排放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此外,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地区针对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各个试点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有些试点的惩罚力度亟待加强。在试点地区中,北京市提出超额排放的最高罚款额为市价的3至5倍,深圳市提出最高3倍市价罚款。这种惩罚措施会给外界传达出一种“交了钱就随便排”的错误信号,对减排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三)市场层面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一方面有利于活跃市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监管难度。企业要面对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例如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审批事宜,同时上海等省市CCER的暂停入市也预示了在碳配额现货市场不稳定和完善的基础上,CCER作为碳配额的补充机制很可能在湖北碳市场接下来的运行中被暂时搁置。待湖北现货市场能够稳定支撑其碳价运行时,才准允开放。所以,湖北碳市场前三年富余的碳配额将在此次碳配额分配的基础上,尤其履约上缴后被消化殆尽。不论是投资机构作为投资标的或者控排企业作为生产要素,从长远考虑,湖北碳价将呈上扬趋势。这些都是各交易参与者在交易时应当纳入考虑的因素。
二、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国家层面的总量控制目标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状况,结合各地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碳强度减排目標、GDP增速这三方面的参数,统筹制定减排技术更新换代和相关设备投资的长期规划;同时考虑各地区的产业结构的差异,设置不同的总量控制涵盖范围。比如深圳将工业、建筑以及交通业纳入强制减排范围;上海纳入了包括钢铁、石化、化工等在内的工业以及航空、机场、铁路、宾馆、金融等行业在内的非工业。这样立足于各省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具有延续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可使减排目标通过交易配额公平有效地落实到每一个地区每一个企业,保证碳交易的实施效果,建立全国碳交易体系。
(二)完善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
碳交易市场同样也需要强调公平公正,碳交易因涉及到领域广、地域多、程序复杂,在整个交易过程保证公平和公正是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在试点地区和城市已有的碳排放基础数据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提供过去几年的短期排放数据,并且保证其真实准确,以获取准确的碳排放量数据支撑。为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政府要依职权或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公开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而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以实现建立在信息充分公开基础上的市场的公平和高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有关碳交易的主体、配额分配、交易规则、碳交易价格、定期的评估和相应报告等,进行及时披露,给市场提供及时透明的信息,可以借鉴针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披露的制度,并建立一个公开的平台,实时对披露的方式、内容、范围等事先规范,强制碳交易的参与者做出及时披露,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三)设置更有效的惩罚手段
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专项法规,对碳排放权属性等基本法律问题尚无明确界定。所以相应的立法工作亟需开展,为碳交易提供一个“名分”。另外,为了保障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达成节能减排的目标,应出台更有效的惩罚措施来改变“交了钱随便排”的现状。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比如新西兰对故意不履行减排义务的企业,一方面要以1∶2比例提交超过一倍的补偿额和每吨60美元的罚金,并且参与主体还要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对于过失性违反非核心义务的参与主体的民事惩罚,第一次是4000美元,第二次为8000美元,第三次则是12000美元;对于故意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参与主体还要面临大额罚金和个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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