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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国开云官网注册网址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27 15:21:13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拟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保证正常运行,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含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方可拨付补贴资金,未实时传输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在结算时予以核减。

  本文件印发前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验收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验收且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暂停期间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发电企业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加盖中国计量认证(CMA)章的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等自行监测报告,电网企业依据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报告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核算补贴电量,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方法为:

  按季度统计,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低于5次(含5次)的机组,该季度补贴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5次但低于20次(含20次)的机组,该季度补贴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排放限值的时间比例计算;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20次但低于40次(含40次)的机组,或执法检查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补贴资金政策;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40次的机组,或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补贴资金政策,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监测期内,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以排放浓度小时数均值计,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地方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集散控制系统(简称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三、通过改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软、硬件设备,修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主要参数,篡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处罚的项目,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四、对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自核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发电企业拒绝核查、不配合核查或核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可直接认定为核查结果不合格。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于经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掺烧化石燃料的项目,自核实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并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

  六、电网企业应将列入补贴清单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情况报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年度向其经营范围内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获取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或数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监测超标报告、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和企业弄虚作假篡改排放数据的处罚结果抄送项目接入的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照前述规定,核减或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并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七、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境行政处罚(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等情况)的书面信息,并据此书面信息向电网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书面信息,按照前述规定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八、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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