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对因各种原因退出PPP实施的项目,要会同有关方面平稳妥善处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简单“一停了之”“一退了之”,造成“半拉子”工程,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对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苏财金〔2022〕14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PPP项目入库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PPP项目入库严格把关,优先实施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和使用者付费的新建项目;对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不满足入库条件的项目,以及捆绑无实质性关联项目内容规避入库限制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入库。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申请入库的项目,应确保项目所需全部建设用地符合相关土地规划,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合规的立项批复。
二、进一步加强PPP项目实施中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持续规范PPP项目综合信息管理,切实担起PPP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核查、督促等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等制度和规定,确保所有PPP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并实时更新,填报的信息必须与项目实际阶段相匹配,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与质量。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的各类信息及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由项目本级各参与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持续夯实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承峰值的动态监测。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对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的情形,要做好提前规划和项目统筹,避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10%的红线约束,防范财政风险。对因各种原因退出PPP实施的项目,要会同有关方面平稳妥善处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简单“一停了之”“一退了之”,造成“半拉子”工程,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对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履职管理
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要发挥在推进PPP科学决策、规范发展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遵守职业操守,依法合规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做到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廉洁公正、持续服务。对于包装不规范PPP项目增加隐性债务风险、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出具咨询意见、收费标准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对PPP项目实施造成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就其提供的服务成果、签署的评审意见等向使用单位负责。应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在阶段性工作履行完毕后,仍应对项目持续提供后续专业服务。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应加盖公章,并有2名以上从事本项目的有资质人员(应含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服务成果中签字人员,以及参与方案设计、评估论证、研究评审等工作的专家,如为财政部或者江苏省PPP专家库成员的,应予以注明。
四、进一步加强主动作为和统筹协调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坚持系统规范理念,加强对本地区PPP项目的全面谋划、科学布局,推动规范发展、阳光运行。要将项目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识别、论证和入库等环节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强化对项目采购、运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监督,记好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做好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财政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要加强日常记录和工作总结,在PPP工作推进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PPP办公室报告。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效发挥PPP模式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等方面的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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