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现行国标难解邻避困局

发布时间:2017-01-11 来源:中国能源报

  国家“十二五”规划将垃圾焚烧提到了重点发展的高度,到“十二五”末,中国已建成300座垃圾焚烧厂。然而,争议却从未停止。2014年5月10日,杭州一些市民上街抗议规划中的垃圾焚烧厂建设。2016年10月份,高陵焚烧厂出现大规模的邻避运动等等。

  新国标能否消弭争论?

  垃圾焚烧争议不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十三年后再度修订,业界早已翘首企盼。总体来讲,新国标的修订,信息更加全面,例如在争议颇多的选址环节,需要考虑当地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影响等因素,这是第一次见诸案牍;要求也更加严格,烟气排放物的在线监测从“日平均值”变为“时平均值”。但是,显然与亦是当时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修订版相比,这部新国标缺少了业界期盼的严格性,同样一些条款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在近四年时间里,我们曾先后向28个环保部门申请过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数据的信息公开,也对多个垃圾焚烧厂进行过实地调研。对比现实中民怨的问题,此次国标修订未能对症下药,在有些方面甚至南辕北辙。

  在入炉废物上,对比旧版。新国标在第六条第一点中,明确列出入炉废物是混合收集的垃圾,暂且不说此举会致使垃圾分类再无动力,而且,混合垃圾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也被合法地入炉焚烧。

  在这些入炉废物中,不仅包含一般工业垃圾,还包含了经过消毒的医疗垃圾、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这让我想起在调查江浙一带垃圾焚烧厂时看到的情况,无一例外在这些焚烧厂的垃圾储存池内看到了大量工业垃圾。工业垃圾成分复杂,无疑加剧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控制的难度。

  新国标对上述入炉废物的放开,无疑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释放的信息就是工业垃圾都可以入炉了。

  除了入炉废物的放松,公众尤为关注的是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三废,即废气、废水和废物(炉渣和飞灰,前者是垃圾焚烧后产生,飞灰是在烟道里产生,含有大量重金属和二恶英)的排放和处置要求。

  新国标有进步,亦有不足。新国标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尤其是烟气排放要求中,二恶英的排放被提到和2000年颁布的欧盟垃圾焚烧指令标准限值同样的要求,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的烟气排放物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要求是时平均值,之前是日平均值。但是,不足之处依然存在。

  首先是废气。雾霾当前,新国标对于颗粒物的排放要求并没有包含大家非常关注的PM2.5,没有硝基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六氯苯、多溴联苯醚等致癌物的监测。而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比2013年《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部分轧钢产业和2011年环保部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要宽松。

  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二恶英和重金属排放问题,新国标在检测频率方面却无法让人放心。一座常年运行的垃圾焚烧炉,每年的二恶英检测却只有一次,又是没有监督性监测要求的(监督性监测是要政府财政出钱,环保部门委托或者招标检测机构的检测)。一次的排放收集检测如何能代表常年的运行状况呢?

  飞灰,则是另外一个需要关注、却未进入公众视野的排放物。这种含有大量重金属和二恶英的固体废物,势必要按照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来执行。但是新国标对飞灰的最后处置,不管是进入填埋场还是水泥窑,却未有明确的要求。而从过去数年,民间环保组织申请公开十余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转运和处置的信息时,没有一个焚烧厂和环保部门公开过相关信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在新版名录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飞灰的处置环节被豁免,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再来看看环保部门对垃圾焚烧厂排放情况的监管。在28个曾被我们申请信息公开的环保部门中,令人非常沮丧的是,只有一家公开过二恶英和重金属的数据,而且只有一年的数据。

  2016年,芜湖生态中心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中,我们能看到截至2016年2月全国(除港澳台)已运行垃圾焚烧厂共231座,分布在全国29个省份,105座通过各省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不足50%。2015年9-11月向全国33个市、区级环保部门申请了64座垃圾焚烧厂“2015年十项大气污染物1-3季度监测数据”,仅获得6座焚烧厂的二恶英检测数据,且有2座超新标准0.1ng TEQ/m3。

  不管新国标有多么严格,对于监管的信息,环保部门如果不能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话,那么无论是企业自行监测的信息,还是环保部门的官方检测都将毫无意义。

  要想更好地控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除了接受公众监督外,根本是要从源头上做好垃圾分类,结束中国目前焚烧混合生活垃圾,尤其是焚烧厨余、含氯塑料等产品和有毒有害垃圾,禁止一切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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